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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的十大重要知识点,你了解多少?

作者:刘则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4 浏览量:0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工伤产生的纠纷十分普遍,尤其是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实际上,能否认定为工伤影响着工伤赔偿的数额。

因此,掌握工伤认定相关法律知识尤为重要。围绕常见问题,全晟法律团队整理了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点,以供实务参考。

 

01.

什么是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是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受到的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02.

用人单位不配合认定工伤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同时,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申请工伤认定的必经程序。

因此,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迟迟不配合工伤认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自行提出。

 

03.

去哪里可以认定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未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发生伤害事故后,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到收取保险费的劳动部门认定工伤。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向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在建筑行业里,有些用人单位是在一地登记注册,但是在另一地承包工程,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应当到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区县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04.

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是,并不一定符合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就一定是工伤,还必须排除一些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排除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有3种: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05.

轻伤能够认定工伤吗?

 

职工受伤轻重跟认定工伤之间没有必然关系,职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情形的,均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而认定工伤与否,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结论为准。

 

06.

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07.

自己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费用吗?

 

申请工伤认定无需交费。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08.

超过工伤认定时限还能认定工伤吗?

 

如果是有特殊原因没有办法申请工伤认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于不属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

(四)社会保险部门等级制度不完善;

(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出民事诉讼。

 

如果符合以上的条件,那么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如果是因为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超过时限的,工伤职工可以依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对此,相关法律未明确规定,实践中理解做法不一。

即便是人民法院支持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对工伤职工来说,这种赔偿方式在伤残评定标准的要求上会高于工伤伤残评定的标准。

 

09.

什么时候会收到工伤认定书?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因此,工伤职工在申请工伤认定后的60日内正常便会收到工伤认定书。

如果在这段时间仍未收到,工伤职工需要明确两个情况,一是否工伤认定结论已出具,但单位未转交,二是是否存否单位未提交申请工伤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自受伤事故之日起算一年内为工伤认定期限,如若用人单位迟迟未申请工伤认定,那职工切记尽快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10.

怎么查看单位是否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书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并根据情形做出是否认定工伤,如果要查询办理结果,工伤职工可以打承办单位电话咨询,或者拨打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

以上便是工伤涉及工伤认定的相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伤将会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赔偿。

维权之路艰难辛酸,找对方向很重要。劳动者应多掌握相关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更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十条:因工伤认定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错误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发现后,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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