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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十大知识点,直接影响到你的工伤赔偿!

作者:刘则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18 浏览量:0

我们都知道,发生工伤后首要任务是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而在工伤认定后的劳动能力鉴定,却往往很容易被伤者忽略,甚至很多人分不清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的先后顺序。

特此,我们团队整理了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点,以供实务参考。

 

01.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通俗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职工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

劳动能力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02.

哪些人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发生工伤后,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具体情况还是需要根据每个人的伤情酌情判定,遇到不知道自己是否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之时,建议立即咨询专业人士。

 

03.

什么时候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介于工伤认定与工伤待遇领取之间。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疾病、影响劳动能力的,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04.

如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都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人应当向工伤发生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进行再次鉴定。

  

05.

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准备什么申请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 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3. 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06.

劳动能力鉴定的期限?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也就是说正常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到90日,也即大约3个月的时间。

 

07.

职工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有异议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相关领域的专家确定的鉴定意见作出的。如果职工不认可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再次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08.

劳动能力鉴定的评级标准和划分依据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我国目前使用的是2014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的《劳动能力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

 

09.

伤情加重是否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作出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如果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10.

行动不便的职工如何采取方便的鉴定方式?

 

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11.

对因故不能按时参加现场鉴定的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需要注意的是,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1.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2. 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以上便是工伤涉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能力鉴定的结论将会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最后的工伤赔偿。

因此,劳动者可以多掌握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法律知识,遇到问题更要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合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相关法律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人。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困难,由其近亲属代为申请。近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八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其他有关材料。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工伤职工的身份进行核实。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2.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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