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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风车≠网约车,约什么车务必慎重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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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智能手机、无线网络的成熟发展,大量传统行业进入共享经济领域,网约车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网约车的出现,提供了接送到家的周到服务,解决了传统的打车难问题,给乘客出行带来了极大便利。随着各地网约车管理细则的出台,网约车也逐渐确立了合法地位,正式名称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但很多人不知道,网约的“顺风车”并不属于各类法规所规定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范围,顺风车≠网约车。分清顺风车与网约车的概念,对通过网约平台用车的乘客来说非常重要。

【案例】

  2017年7月9日,车主李某从网络平台上接了顺风车单,在车辆行驶中与道路的护栏接触,发生单车事故。后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李某从事顺风车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不应赔偿。

  诉至法院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李某驾车用于顺风车接单,顺风车以车主的既定目的为终点,顺路搭乘,目的在于分摊行驶成本,客观上不会导致车辆使用频率增加;同时,因顺路搭乘,行驶范围也在合理可控范围内,并未因此而导致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遂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在事故中产生的相应损失。

  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参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是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的简称,与顺风车非同一概念。李某的行为应界定为顺风车,并未从本质上改变车辆的家庭自用性质,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

上述案例中,李某于2016年11月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事故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事故时,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是什么呢?

《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李某通过网约平台接单从事顺风车业务,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增加了用车的风险,导致保险标的物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并改变相应费率,故拒绝理赔。根据相关数据,目前我国每辆营运客车的车均赔付比非营运车辆高2900元,因此,如果认定李某从事顺风车业务属于营运性质,则保险公司有理由拒赔。

2、网约车与顺风车的概念区别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第十三条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而《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由此可知,在上述行政规章中,顺风车与网约车并非同一概念,且顺风车的管理当由各城市的政府部门依法进行。

在此基础上,《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一条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驾驶员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第二条规定,合乘出行作为驾驶员、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民事行为,相关责任义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担。

综上,网约车与顺风车并非同一概念,网约车的本质依然是出租汽车,目的在于营运;而顺风车的目的在于互助,不以盈利为目的,也非营运行为。

  3、李某运送乘客行为界定为顺风车的依据

首先,根据当下的社会实践,驾驶员、合乘者借助于信息服务平台达成搭乘顺风车意愿已成为主流的合乘产生方式,法院对此予以了认可。

其次,根据《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顺风车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二是驾驶员收取的费用标准。 而该《指导意见》第七条还规定,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履行下列义务……(三)按照本意见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合乘分摊费用,按合乘各方人数分摊。

在本案中,李某所接的单,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是“顺风车”,而其收取的费用并非自己计算,而是由信息服务平台依照相关规定向其推送,亦未有证据显示李某曾向乘客收取超出平台计算标准的费用。另外,李某所提供的顺风车服务是其在当天的第一次接单,且该顺风车业务路线终点与其所居住区域相近

综合上述分析,法院结合李某在信息服务平台自注册至今为止接单的次数,参照《北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中驾驶员、合乘者、信息服务平台的“合作”方式,最终认定驾驶员从事的是顺风车行为。

【律师点评】

由于网约车的便利性和价格优势,大量用户选择这种新的出行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在使用网络约车平台的过程中,分清网约车和顺风车的区别是非常重要的,不仅涉及理赔,亦是相关民事责任确定的前提条件。

网约车与顺风车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网约车属于营运车辆,顺风车不属于营运车辆。

二是对网约车和顺风车的管理规定不同。网约车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颁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各地的管理细则(如《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来管理;顺风车则由各城市的政府部门依法进行,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2016年发布了《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作为顺风车管理的依据。从依据来看,网约车的管理显然更为严格。

三是投保要求,对于网约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上海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应当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对于顺风车,上海市相关部门《关于规范本市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合乘车辆、驾驶员、合乘者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能进行合乘出行。注册内容应包括合乘车辆行驶证及保险状况等车辆信息。从上海市的相关规定看,对于相关网约车的投保要求也高于顺风车。

原则上说,网约车的管理标准更高,对于车辆、驾驶人的审核,以及对于车辆的投保以及对于平台的责任要求更严格,其安全性、发生事故后对于乘车人的保障自然也更高。因此,虽然顺风车便宜,但乘客选择网络信息平台提供的运送类型时请务必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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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储亦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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