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亦张律师

储亦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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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高空抛物——城市上空难以承受的痛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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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抛物行为被称为“城市上空的痛”,在高楼林立的城市之中,从高空随意抛出的任何物体都可能成为取人性命的杀手。根据媒体报道的一组数据: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而一个拇指大小的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发展,一座座城市丛林拔地而起,与此同时,高空抛物案件也呈现出上升趋势,许多案件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可以说,对于“高空抛物”,人人深恶痛绝却又屡见不鲜。从媒体报道的大量案例中,我们选取了下面三个具有较强典型性的案例。

楼上坠砖砸死百日女婴

2009年4月18日,广州市海珠区东风村马基大街旁的一条小巷子中,出生仅103天的女婴欢欢在母亲怀中被从天而降的半块砖头砸中,经过长达5个小时的抢救,女婴由于伤势过重在医院离开人间。经警方调查,肇事者为一名12岁的少年,案发时,这名少年在出租屋楼顶玩耍,玩耍过程中,男孩失手将手中砖块抛出了楼顶矮矮的围墙,砸中走过的欢欢母女。虽然肇事者由于年龄未达到14周岁,未被刑事起诉,但其监护人可能面临数十万元的民事索赔。

顺手抛酒瓶砸死老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4月19日,上海市杨浦区的杨老先生像往常一样来到杨浦区工农公园阴凉处小圆桌看牌友打牌,突然看到一个不明物体穿过树林,不偏不倚砸在低头打牌的杨老先生头上,次日,杨老先生因伤势过重宣告不治死亡。经查,这起事故的罪魁祸首竟是一个自高楼飞下的孔府家酒酒瓶。经警方排查,扔酒瓶的是住在附近高层住宅13楼岳父家的安某。当日,安某因母亲在院治疗心情不佳,半斤酒下肚,又因琐事与妻子发生口角,独自收拾餐桌时越想越生气,顺手将酒瓶从13楼窗口扔了出去。安某到案后承诺尽力补偿死伤者及其家属。但他要付出的不仅是金钱的补偿,还有法律的代价,杨浦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高空坠物砸死路人,134名业主承担共同补偿责任

2016年10月4日,受害人卜英贵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28幢1单元某私房菜馆门口人行道,被高空坠落的红砖砸中头部,当场死亡。因公安机关未能查明具体侵害人,受害人家属将紧邻案发地的28号楼一单元(除一层外)所有业主(共96户176位)以及小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作为被告起诉。2017年12月29日,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对这起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进行一审宣判。96户的业主中,仅有15户业主的证据确实充分,可排除实施侵权行为的可能性。除物业被判承担30%的赔偿责任外,其余81户共134名业主被判按户各给付原告补偿款4395.92元。

 

【法律问题】

1、《侵权责任法》关于高空抛物的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空抛物造成人身伤害,如果可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侵权人应当按照第十六条的规定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则适用公平责任,由所有可能加害的相关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

因此,上文第三个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

2、高空抛物可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采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该种危险方法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

一般意义上的高空抛物不针对特定的人或物,且具有造成重大人身和财产损害的危险性,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如果主观为故意,应当根据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观为过失,则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点评】

高空抛物,是城市治理中的一个顽疾。每每在媒体上看到受害人的遭遇,都让人心痛和愤怒。由于调查取证难,在许多的高空抛物案件中,难以确定元凶。对于部分案件中业主“连坐”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尽管存在着一定的不公平因素,但是我们应当认识到:一方面,无辜的被害人取得救济的权利应当得到保障;另一方面,法律的指引、警示和震慑对于预防此类行为起着重要作用。试想,如果高空坠物的受害人因为找不到元凶而得不到救济,肇事者没有为违法的行为受到惩罚,那么更无从消灭缺乏公德心和对法律敬畏心之人的侥幸心理,我们又有什么理由相信,高空抛物会越来越少呢?

当然,我们更希望加大对于高空抛物行为的预防、教育和处罚力度,借鉴他国或地区的有效做法,充分利用监控等科技手段,从加强事前教育和事后处罚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强化对于高空抛物危险性以及法律后果的宣传和教育;另一方面更强有力地运用行政处罚和刑罚的国家强制力,形成对高空抛物行为的有效制约,让大众对公共安全多一份安心,毕竟谁也不能想象自己生活在一个日常出行都需要佩戴安全帽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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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储亦张
  • 执业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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