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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房屋过户给近亲属不交个税?标题党后知后觉吧?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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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19年第74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被不少自媒体以“个税新规: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等类似的标题进行了宣传报道。

将房产过户给子女或其他近亲属,是生活中大量存在的情形。而随着近年来房产价值的迅速上升,房屋过户的税费也成为了一笔不菲的开支,如何节省费用,成为大部分家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因此,相关的报道一出,让不少“不明就里”的群众们纷纷奔走相告,在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媒介中大量转发,借此获得大量关注度的自媒体自然是热度蹭得喜滋滋。严之凿凿作为长期关注家事类法律实务的专业法律自媒体,热度自然也要蹭,但我们不做只顾吸引眼球的“标题党”。从专业的角度,本文给大家带来对《公告》这一“新规”以及近亲属间房产过户相关问题的介绍。

1、“新规”新不新?

《公告》第二条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简而述之,就是近亲属或其他直接构成抚养或赡养关系的人之间的房屋赠与,以及通过继承、遗赠获得房屋产权的,对过户双方均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大家请注意上文标粗的那个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以下简称“《通知》”)。对比《公告》和《通知》的规定,关于近亲属间房产过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是一字不差,一模一样的。而《通知》是2009年就颁布并实施的,因此,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不是从今年9月1号起才开始,而是从2009年起就实施了。

当然,《公告》还对其他的事项进行了规定,所以,严格来讲,《公告》是新规,但是在近亲属间房产过户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上,就并不新了。相关媒体所称“9月1日起房产过户给近亲属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有“标题党”之嫌。

2、无偿受赠房屋后再出售时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无偿受赠(包括受赠与、继承或受遗赠)房屋后,如果再出售(以下简称“再出售”),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对此,《通知》第五条规定: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结合其他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再出售”时,受赠人应当按照房屋增值部分的20%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公告》实施后,《通知》并未作废,依然是有效的,因此,“再出售”时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并没有因为“新规”的出台而免除。

3、近亲属间房屋过户哪种方式最合算?

近亲属间房产过户一般有三种方式:赠与、买卖和继承(包括受遗赠)。究竟哪种方式更省钱呢?这要根据房屋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赠与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房屋价值的3%),以及后续再出售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买卖涉及的税费比较复杂,要根据房屋是否“满五唯一”、“满二唯一”等情况来计算,主要涉及增值税(“营改增”后,根据情况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情况免征)、契税(根据房屋情况,房屋价值的1%、1.5%或3%)。

法定继承人继承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在出售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征契税),非法定继承人(主要指孙子女、外孙子女)受遗赠涉及的税费主要是契税(房屋价值的3%)和再出售时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一般来说,近亲属间房屋过户时,通过继承的方式过户需要缴纳的税费最为节省。但是,继承是一个不确定的事件,加上考虑到再出售时可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如果需要过户的房屋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且是普通住房的,以买卖的方式过户不失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综上所述,《公告》的实施,并没有改变近亲属之间房产过户的税费缴纳数额。选择赠与、买卖还是继承的方式过户,仍然是需要大家根据房屋的实际状况和将来的处置方式等来做的一道选择题。当然,要做出选择其实也不难,如果对于税收政策不是很了解,只要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税务咨询窗口,或拨打税务咨询热线进行咨询,将相关的税费计算后,选择最有利自身的方式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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