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亦张律师

储亦张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涉外纠纷,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值得注意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问题

来源:储亦张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7
人浏览

       近年来,有关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的案件层出不穷,恶意透支成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行为方式,案件量占全部八个金融诈骗犯罪的八成以上。201811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对司法解释中关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恶意透支以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等规定进行了系统修改,并于2018121日起施行。

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此次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司法解释修改的主要内容:

【经典案例】

周某飞于2014122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于2014313日一次性以套现的方式透支10万元,截止2015629日,该账户存款、还款58300元,取现、消费16000元,欠银行本金57700元,从此再无交易记录。银行分别于2015615日、20151021日和20151221日向周某飞催收。周某飞两次更换手机号码,逃避农行催收。2017321日周某飞被公安部门抓获归案,2017322日周某飞将所欠本息共计80951.27元归还中国农业银行道县支行,取得中国农业银行道县支行的谅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周某飞认罪态度好,且将透支本息如数归还银行并取得谅解,酌定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矛盾已经化解的事实,对被告人周某飞适用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某飞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飞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律问题】

1、信用卡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恶意透支的。

2、何为“恶意透支”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3、如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修改后的司法解释规定了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六种情形,分别是:(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与原司法解释相比,修改了第(二)种情形,去除了“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这一情形,改为“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情形。

4、明确“有效催收”的条件

新的司法解释增加第七条,明确了银行“有效催收”的条件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5、确定了新的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和量刑标准

一是明确了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二是调高了恶意透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将原先司法解释的标准调高了5倍,根据新的司法解释,恶意透支“数额较大”为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为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五百万元以上。

6、还清可以不追究刑责的规定

新的司法解释明确:“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根据上述本次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从本文的案例来说,司法解释后,案例中被告人周某飞的行为仍然构成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罪,但是,由于其在一审判决前已经全部归还所欠本金和利息,因此,在没有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上处罚的情况下,周某飞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律师评论】

第一,本次司法解释的修改,主要是基于近年来物价快速上涨的社会现实,以及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案件量上升、量刑明显偏重、消耗大量司法资源的司法现状,故严格了相关刑法罪名的适用,相对降低了量刑标准,同时明确了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但是,相关的标准明确后,相关司法部门可能会以本次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契机,对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因此,对于妨害信用卡犯罪的打击力度并不会降低。

第二,根据本次司法解释修改的内容看,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导向是将督促信用卡透支人还款作为刑法威慑的主要目的。故对于越来越多的信用卡使用人来说,一方面,始终要保持量入为出的原则,控制信用卡透支的额度;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信用卡欠费,一定要积极地想办法还款,不要抱有侥幸和逃避的心理,不要犯下本文案例中被告人的错误,以免被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由储亦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储亦张律师咨询。
储亦张律师
储亦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6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储亦张
  • 执业律所: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33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2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