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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来源:彭华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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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寻衅滋事罪案件,即使当场人赃并获,庭审中依然需要有力证据支持,法院才能定嫌疑人的罪和量刑。然而,实践中有时候会出现证据不足的情况,这时法院会如何处理案件呢?对于证人证言的合法性该如何认证?小编整理了相关的资料,请大家阅读。

一、寻衅滋事罪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二、如何认证证人证言的合法性

  一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庭审质证。刑事诉讼收集和审查证据的目的是为了指控和证明犯罪。所以,任何指控犯罪的证据都要依法经过庭审质证、认证。未经庭审质证、认定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要积极倡导二审刑事案件开庭审理,对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出现新的证据、在当地影响重大、被告人提出无罪辩解以及对适用法律存在重大争议等案件要积极商请公诉机关及时开庭审理。通过开庭审理,如果发现一审认定的证据和事实确有错误,必须改判和发回重审时,二审法院应遵循如下原则妥善处理:其一、改变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经二审开庭质证、认证后,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无异议的,二审可以直接改判;其二、改变 事实认定有利于被告人,但公诉机关对改变的事实有异议的,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理由裁定发回重审;其三、对于重罪轻判,按现有规定,二审法院无法纠 正,内部监督出现空档,因此,连同轻罪重判一道,应建议检察机关依法予以抗诉。

  二是刑事案件事实必需证据证明。证据锁链构成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缺乏证据就无法构成证据锁链,无法构成证据锁链的证据属于证据不足,证据不足就是 事实不清。因此,要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必须对每一案件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客观真实性逐一作出甄别评判,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的事实作出客观公正的判 断。对于侦查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和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程序或用其他不正当的方法获取的刑事非法证据如何采信的问题,两高规定,言词证据属非法 证据的一律不予采信;对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是否采信,法律法规没有禁止性规定,因此,审判中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应当予以采 信。同时,法官不宜自行收集证据,尤其是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以确保中立和公正。

  三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清晰明了。刑事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审查是从微观到宏观的动态过程,而对其性质、程度的判断、认定则又是从宏观走向微观。现在不少的领 导、公务员及司法人员,对刑事案件证据、事实的认识仅仅停留在静止、微观和有利于自己的层面,而不是采取宏观、辩证的动态和法律的观念去认识。这就难以判 断证据是否清晰明了,极易导致错案。

  四是刑事案件证据必须定型同一。定型是指案件事实有证据固定,使被证明的事实坚定不移,尤其是被证明的主要事实处于静态,不会变动、不能变动。只有案 件事实定型才能确定案件事实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同一是指在证据的认定上排除了推断性,可能性,只有惟一性,即排除了各种合理的怀疑,使侦、控、辩、审 认同归一,不生异议。要不断强化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案件事实和证据存疑,并处于两可选择的时候,要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予认定。当 被告方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时,要按照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侦查机关予以举证。若侦查机关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则对被告方的辩 护意见应予采信。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寻衅滋事罪案件证据不足如何处理的全部内容。综上所述,对于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法院会作出不起诉或者立即释放的决定。上文还介绍了对于证人证言合法性的认证方法,希望上文内容帮助到大家,如果您还其它疑问可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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