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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市国土局土地挂牌出让纠纷案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11-02 浏览量:0

某生物科技公司诉某市国土局土地挂牌出让纠纷案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本案情

2014年5月,某生物科技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投资项目协议书》,约定该街道办事处向该公司提供涉案土地用于新型抗生素替代产品相关项目。2015年2月,该生物科技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竞得涉案地块,并与某市国土局签订了《成交确认书》,约定该公司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报批手续,并签订出让合同,若逾期不签订,市国土局有权取消其竞得资格,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日,某市国土局某区分局受市国土局委托与该公司签订《土地交付确认书》,第二条第五项约定: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消除干净,现为净地。某生物科技公司未按规定时间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某区国土分局遂取消其竞得资格,不予退还竞买保证金。该公司主张其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原因是涉案土地上空有六根高压线,导致其无法办理规划手续开工建设,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挂牌行为无效。

(二)裁判结果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问题上,国务院相关部门多次明确发文要求,土地挂牌出让前必须做到净地出让。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某市国土局作为出让方应当将土地的空间范围的现状予以明确告知竞买人,且在《土地交付确认书》所规定的土地交付条件中明确交地标准为符合土地交付条件,地块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均已清除干净,现为净地交付,某市国土局作为当地负责土地开发建设与管理的政府职能部门,理应了解并严格地遵守相关政策和法律要求,应当清楚将尚不符合条件的土地进行出让,既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也将会侵犯竞得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某市国土局的交地标准亦应为净地交付。而该院在案件诉讼过程中到涉案土地现场勘查时发现土地上空仍有六根高压线通过,致使某生物科技公司不能建设生产用厂房设施,不能实现竞买涉案土地的用地,导致参加招拍挂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涉案土地并不符合净地交付标准。土地是否属于无权利瑕疵的净地,涉及到受让人合同目的能否顺利实现,也是土地使用权招拍挂过程中的重要内容,如实进行告知和披露是出让人的一项主要义务。某市国土局主张其交地义务已为净地交付,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遂判决确认某市国土局招拍挂行为无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创新驱动型民营企业是新动能的生力军,支持此类企业研发生产,是培育壮大新动能的重要着力点。政府要充分发挥作用,优化服务理念,规范管理行为,特别是土地等重要生产要素的供给等行为,为新型民营企业的落户和快速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本案中,某街道办事处引进了抗生素替代产品研发这一创新型项目,是民营企业采用新技术、进军新产业的典型代表,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规定,依法提供符合动工开发基本条件的土地,推进项目的顺利进展。根据双方在《土地交付确认书》中的约定,交地标准为净地交付,但国土资源部门实际交付的土地并非净地,其上方存在阻却开工建设的高压线,因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不应由企业来承担。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市国土局挂牌行为无效,维护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其他潜在的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预期,优化了市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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