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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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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公司。

被告:赵某。

原告某公司(以下简称为原告)与被告赵某(以下简称为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12000元人民币;2.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被告2022年3月24日,欠原告12000元整约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前归还,被告至今欠款未还。

被告赵某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3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某公司,欠款事由租车租金,欠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元整(小写)12000.00元整,欠款人确定还款日期为2022年5月22日。特此为据。”上有被告签字及捺印,并注明了身份证号。

另查,原告称,双方之间存在车辆租赁关系,被告欠的是车辆的租金。

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本案中,被告系因欠原告租车租金等费用而出具的欠条,双方应为合同关系,故本院将案由变更为合同关系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故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本案中,被告承诺于2022年5月22日前偿还欠款,但并未按期偿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金额为12000元。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诉讼请求,因《欠条》中并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但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某偿还原告某公司款项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赵某负担1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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