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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婚前房产婚后财产

来源:冯继刚律师
发布时间: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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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介绍:

  2006年2月,刘某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商品预售合同》,刘某购买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2006年8月,刘某与原告王某结婚。2008年7月,被告刘某取得了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的所有权证,2010年1月刘某与刘某英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刘某将涉案房屋以27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英。

  王某起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于2006年8月18日登记结婚,房屋与2008年7月10日登记在刘某名下。此后该房屋一直由原告和被告刘某使用。2011年原告获悉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2010年11月12日私自与被告刘某英通过存量房屋买卖方式办理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原告认为,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刘某名下,但是该房屋是原告与被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在未征得原告同意,并且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和被告刘某英达成了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某英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也从未到所购买房屋处实地查看。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被告刘某辩称:诉争房屋为刘某婚前财产,其有权处置,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英辩称:合同是被告刘某英与被告刘某签订的,而且诉争房产已经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刘某英属于善意,该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审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屋的产权证明虽然是在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登记结婚之后取得,但该房屋系刘某婚前购买,应属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刘某有权处分。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英所签订的购房合同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是否属于原告王某和被告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英签订的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1.诉争房屋应该数与被告刘某所有,被告刘某有权处分。

  诉争的北京市丰台区房屋系被告刘某在和原告王某结婚之前购买,虽然被告刘某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的时间是在与原告王某结婚后,但是这改变不了房屋产权属于被告刘某的事实。诉争房屋署与被告刘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被告刘某对该房屋享有处分权。被告刘某在处分该房屋时,不需要征得其妻子即本案原告王某的同意。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

  2.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英签订的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原告称,二被告恶意串通,损害了其合法权益,因此,被告刘某与刘某英签订的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而事实上,被告刘某就自己个人所有的房屋与被告刘某英协商一致,达成《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告刘某英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双方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被告刘某英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被告刘某与被告刘某英签订的关于诉争房屋的买卖合同并未损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规定的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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