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晓彤律师

宋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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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

擅长: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劳动纠纷

执行工作任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谁之责?

来源:宋晓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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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是某公司正式聘用的搬运工,上班朝九晚五,公司缴纳五险一金。某天在正常搬运公司货物过程中不小心致使路人受伤,小李急了赶忙拨打120电话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他也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情况,这起事件中,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按照《民法典》该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即不管用工单位有无过错,其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但该条有一个重要的前提是工作人员在履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才是职务侵权行为,用人单位才有义务、有必要去为该工作人员造成的损害结果买单。构成侵权必须满足四个要件:行为违法性、行为人存在过错、损害后果、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满足这四个要件,用工单位才承担侵权责任。小李在搬运货物过错中,致使他人受伤,侵害了伤者的身体权和健康权,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第一千零四条之规定。小李在搬运过程中未谨慎搬货,致使他人受伤,小李的行为与路人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满足侵权四要件。

 小李系公司聘用的搬运工,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在履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不小心致使货物滑落,责任承担主体应为小李工作的用工单位。至于公司是否有权利向小李追偿,这属于小李与公司内部的追偿问题,就与伤者无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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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宋晓彤
  • 执业律所:北京金诚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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