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起算点(梳理)
来源:尚维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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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期限或者与主债务期限同时届满,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可见,保证期间的计算需要对主债务履行期限予以确认。在双方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限时,可有以下方式确认:
1.通过协议补充确定。(合同法第61条, 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01条)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债务的履行期限。
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61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01条)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必要的准备时间结束为履行期届满点。(合同法第62条,民法典合同编草案第302条)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保证期限则从必要的准备时间到期后开始计算。
4.依据实务判例,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将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债务人履行之日,视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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