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丽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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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福建

擅长:房产纠纷,婚姻家庭,继承,征地拆迁,综合,公司企业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怎么样才有法律效力?记一则案例

来源:邹丽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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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原告李某某书写《房屋产权协议书》,内容如下:立字人李某某,为了美好的生活,为了家庭,安逸稳定,我李某某自愿将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妻子乔某某(房屋位于丰台区某小区16号楼1611号),这是我对妻子爱的表现,也是对妻子一辈子的承诺,立字为据,永不反悔。后该房屋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被告要求房屋一半的产权,原告认为上述协议书系赠与,要求撤销赠与。

   

夫妻财产制是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现的物质保障,直接影响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财富也不断增长,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越来越重视财产所有权。另外,夫妻财产制所涉及范围也在不断扩大,利益冲突越来越明显。夫妻实行约定财产制,可以简化夫妻财产关系,也有助于夫妻灵活处理财产关系。

 

一、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房屋产权协议书》属于李某某与乔某某的婚内财产约定还是李某某对乔某某的婚内赠与。

 

(1)      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法律规定

    首先,关于婚内财产约定。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约定无效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所得到除个人特有财产外,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婚内赠与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68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68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2)      涉诉的《房屋产权协议书》是否属于婚内财产约定

 本案中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虽然名称为“协议”,但是仅有李某某将名下房屋产权50%份额给予乔某某的内容,并无其他有关双方婚前或婚后财产的约定,同时,该协议仅有李某某单方签字,故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不应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

 

(3)      婚内赠与应如何处理

案涉《房屋产权协议书》符合上述司法解释关于婚内赠与的规定,亦不属于涉及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诉争房屋未变更产权登记,故赠与可以撤销。因诉争房屋属于李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故法院驳回乔某某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

 

二、              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的区别

 

(1)       当事人不同。前者的当事人是夫妻双方,后者的当事人是夫妻一方。

(2)       内容不同。前者的内容可以是夫妻双方对婚前或婚后的所得所有或部分财产做出约定,后者仅是对夫妻一方赠与的财产做出意思表示。

(3)       结果不同。前者夫妻任何一方均可要求对方按照协议继续履行,后者如果受赠方要求继续履行,赠与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三、              鉴于婚内财产约定与婚内赠与存在区别,故有必要明确婚内财产约定的认定要件


一是协议的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也就是双方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欺诈、强迫或威胁对方;

三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只要约定的财产是夫妻合法所得,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即可就部分财产作约定处理,也可就全部婚后财产作约定处理,但不得利用约定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

四是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若是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则不适用此协议;

五是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签字确认。

 

    综上,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与婚内赠与存在区别,明确婚内财产约定的认定要件,有利于夫妻双方在享受家庭生活的同时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也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双方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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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丽娜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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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邹丽娜
  • 执业律所:福建建达(厦门)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50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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