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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心剑胆扬正义 ——记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自军

非原创(文实,《内部文摘》刊物) 发布时间:2020-02-24 浏览量:0

                         琴心剑胆扬正义

              ——记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自军

 


他是一名律师。在他已近花甲之年,似乎人生的晚局已定,本该平稳地过度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他却辞去令人生羡的中层领导职务,转行做了一名普通的律师,不少人为他惋惜和惊叹。

他,就是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朱自军。掐指一算,朱自军做律师已经有三年多时间了。他现在的情况怎么样呢?盛秋十月。记者对此作了一次跟踪采访,亲身感受到了他那种对法律公平正义的追求和对当事人认真负责的担当。 

一起看似很‘完美’”的刑事案件背后,可能会隐藏着某种逆转的机会,就看有人肯不肯下功夫把它挖掘出来了

这是公安部督办的一起特大毒品案件。说它说普通,与其他毒品案件并无多大差别;说它特别,是因为朱自军律师选择了与众不同的辩护技巧与策略,人们从中不难看出他扎实的法律功底和高超的实务经验。

2015年,江苏省金坛市的马某因为赌博欠下大笔赌债而无力偿还。同年7月份,马某找到汤某、孙某(另案处理)商量合伙生产溴代苯丙酮,由马某负责联系工厂生产,孙某提供技术,汤某负责购买生产原料并销售产品。同年8月份,马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湖北省襄阳市某公司负责化工生产的郭某,谎称要租用该公司化工车间的3个反应釜生产N—溴代环乙酰二胺。郭某代表公司与马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每生产一吨马某向该公司交纳4000元租金。同年8月4日至8月27日期间,马某以溴素、苯丙酮、亚硫酸氢钠为原料,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70吨,先后通过物流向外卖出。在此期间,郭某主要为马某非法调试检修设备、组织劳力和定制木箱等工作。

这年9月,经郭某引荐,马某等人又转入到枣阳市某福利生物化工厂继续非法生产。由于马某生产的原料溴素是国家管制物品,郭某、刘某等人怕这事会牵连到自己,便与马某等人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及免责声明,约定每生产一吨马某给刘某支付5000元租金,并承诺由马某全权负责处理有关问题,出现任何问题均由马某负责解决,所产生的费用也由马某承担,与郭某、刘某等人没有任何关系。

接下来,马某就按照分工组织非法生产。没多久,郭某、刘某很快识破了马某的谎言骗局:他所生产的并不是N—溴代环乙酰二胺,而是溴代苯丙酮。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刘某、郭某等人对此听之任之,同时还安排原厂工人加入生产。在此期间,刘某还承担联系购买生产所需的原料苯丙酮和制作木箱,郭某负责车间生产安全和技术工作。

2015年10月20日至11月16日,马某等人共生产溴代苯丙酮124吨,通过襄阳四季青物流园分别销住陕西、福建、江西、重庆、陕西、四川等十多个省份,被不法分子用于生产冰毒的前体原料麻黄碱,并走私到境外。后来,由于生产所需的原料溴素在市场上不易购买,马某便停止了生产。同年12年份,孙某改进了技术工艺,不再利用溴素作为原料。马某又伙同刘某、郭某等人,以氢溴酸、双氧水、苯丙酮、亚硫酸氢钠为原料,在枣阳市某福利生物化工厂又生产溴代苯丙酮38.464吨。2016年1月中旬,马某、刘某、郭某等人分别同时在襄阳、枣阳、金坛等地落网。公安部将该案列为“12.14”特大毒品案件。

2017年1月中旬,朱自军律师接受郭某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了此案郭某的刑事辩护人。按照工作流程,他在第一时间里到看守所会见了郭某。郭某向朱自军律师讲述了案情经过,与公安机关掌握的事实并没有多大出入。也就是说,这一特大毒品案件,经过公安机关近一年的侦查和两次补充侦查,在案证据已经无懈可击,几乎找不出明显的破绽和漏洞,留给辩护的空间几乎为零。那么,它真的像有的人所说的那样:请个律师辩护起不了多大作用,顶多只是“走走过场”吗?

夜已经很深了,朱自军律师办公室的灯光却依然透亮着,他陷入了深深地思考之中。他心里十分明白,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350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施行)第七、八条规定。马某、郭某等人在襄阳、枣阳两地非法生产溴代苯丙酮232.464吨,数量特别巨大,销售全国各地,影响广泛而恶劣,应当认定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情节特别严重,可能会被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有财产。

朱自军律师始终坚信:一起看似很“完美”的刑事案件背后,可能会隐藏着某种逆转的机会,就看有人肯不肯下功夫把它挖掘出来了。尽管他对本案事实和法律规范早已烂熟于心,但他仍不甘心就此罢休,重新把涉案的法律法规又“过”了一遍,突然一阵惊喜从他心底升起。一时间,已近花甲之年的他竟像小孩一样手足舞蹈起来。案件突破口找到了,接下来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很快就确定下来。

去年5月28日上午,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偌大的刑事审判庭座无虚席,200余名旁听群众、当地记者目睹了审判的全过程。当轮到朱自军律师发表辩护意见时,他指出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50条规定,指的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物品行为;而《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行政法规。此外,任何机关无权制定和修改 “国家规定”。 2014年5月12日,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将溴代苯丙酮增列为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上述五部门发布的公告,不能视为 “国家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郭某等人涉嫌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缺乏犯罪构成的前提要件。

枣阳市人民法院在案件合议时,充分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以及该案给社会所造成的危害,最后对主犯郭某判处3年6个月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千元,它远远低于法定量刑的幅度范围。此案在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之下,法院作出如此判决,正是基于律师提出了上述正确的辩护意见。

判决宣判后,朱自军律师再次回访见到了郭某,征询他是否上诉意见。他双手作揖,弯腰鞠躬连说十声谢谢,表示不再上诉。

 

“对于犯罪嫌疑(被告)人翻供的情形,务必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绝不能采取简单肯定或者否定的做法。如果翻供确实有据有理,一定要竭尽全力拯救他(她)们”

律师们做刑事辩护最头疼的一件事情,就是犯罪嫌疑(被告)人的翻供。有些人在前面程序的供述都很一致稳定,可等到开庭前夕或者在庭上,却突然否认前面的案情事实,这将使辩护律师们措手不及,从而陷入被动和尴尬的境地。如果辩护人一味地迁就顺从他(她)们,可眼前并没有什么真凭实据予以支持,指控的公诉人还会怀疑律师在背后使然,甚至使辩护律师背上串供的“黑锅”。朱自军律师在办理刘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时就经历过类似的境遇。

2016年8月至11月,刘某虚构了这样一个事实;湖北省某部门领导为升迁急需用钱,遂找到战友陈某帮助筹钱。后陈某联系了被害人田某,田某同意借钱。于是,刘某伪装成湖北省某部门领导,通过微信向田某借钱。期间,田某承认通过手机微信、银行转账等方式,向刘某等人的账户上转账共计41.54万元。后来事情败露, 2017年3月16日刘某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逃犯并抓获。刘某到案后,对诈骗41.54万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针对在案证据的某些瑕疵和薄弱之处,退回公安机关作过一次补充侦查,加固和完善证据链的牢固程度。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在移送起诉时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41.54万元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四年六个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时,被告人刘某突然提出:在这起案件中他好像没有用到41万多元,公诉机关指控他诈骗41.54万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案情发生了逆转,朱自军律师迅速赶到看守所会见了刘某。刘某说,田某利用微信和银行账号给他转过多少钱,当时他根本记不清楚了。他先前向公安机关供述的41.54万元诈骗数额,是被害人察觉后向他索款时提及的钱数。朱自军律师要求刘某详细提供这方面的证据线索,但刘某却很为难。

面对刘某的翻供变化,该如何处理呢?朱自军律师在办公室里踱来踱去,此刻头脑里正急速地思考着解决方法。他心里十分清楚:如果一旦翻供不成,将会认为刘某认罪态度不好而失去从轻处罚的机会,而且翻供的成功机率极低。但朱自军律师却认为:对被告人翻供的情形,一定要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绝不能采取简单肯定或者否定的态度。如果翻供确实有据有理,一定要全力以赴地拯救他(她)们;不然的话,很可能会让被告人遗撼后悔一生。因此,朱自军律师在与刘某沟通后,决定为此一试。

去年深秋的一天上午,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里,敲击的法捶响起,刘某涉嫌诈骗一案开庭。沉稳老道的公诉人从讯问一开始就拉开咄咄逼人的架势。她们发挥熟练的诉讼技巧,巧妙地运用在案证据直指被告人防守薄弱之处,让其自乱手脚,迫使被告人就范,从而证明其诈骗41.54万元事实的存在。被告人刘某连连接招,忙于应付。紧接着,公诉人又抛出近百份证据,指向被告人的诈骗犯罪事实。

根据庭前的调查和对案卷材料的分析,朱自军律师在庭上提出:公诉人指控被告刘某诈骗41.54万元钱的事实并不能成立。因为被害人田某提出的被骗41.54万元,只是其主观判断,并非有事实根据。从公诉机关提交的92笔转账记录来看,2016年8月至11月期间,被害人田某共向刘某转款189493元,而不是41.54万元。

在朱自军律师有理有据的辩驳下,先前还信心十足的公诉人对指控41.54万元的事实也产生了怀疑,咄咄逼人的锐气已经荡然无存。等到法庭辩论时,她们只得草草应付几句便收兵了。

五天后,审理法院经过合议评审,采信了朱自军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意见,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某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诈骗的部分金额证据不足,应更正为189493元。由于诈骗金额缩减了一大半,所以被告人刘某也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当我们为犯罪嫌疑(被告)人作罪轻或者减轻辩护的时候,如果能积极主动地与办案人员沟通联系,说服其变更罪名仍不失一个很好的方法”

2016年4月21日22时许,经群众举报和明查暗访,湖北省襄阳市公安局发现位于襄城区二桥头附近的一家养生会所存在卖淫嫖娼现象,遂指令襄东公安分局突查该养生会所,抓获田某、付某等10余名容留、组织卖淫者和4名嫖娼人员及6名卖淫女,现场起获大量安全套、招嫖卡片等物品。同年5月22日下午,根据犯罪嫌疑人杨某的供述交待,侦查民警在河南省社旗县饶良镇将马某抓获。

经查明,这家会所原先由栗某、田某、马某、童某四名股东出资,由田某负责具体经营,马某、童某也在该会所担任经理,主要从事招嫖拉客业务。后来由于经营状况不好,马某、童某提出退股,田某、栗某向马某、童某分别退还了1.8万元现金。田某等人继续经营该会所至案发时的3个多月里,非法获利人民币320702元。

通过朋友介绍,马某的家人与朱自军律师相识,并委托他担任马某的刑事辩护人。公安机关指控马某涉嫌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根据《刑法》第358条第一款之规定,如果该罪名成立,那就意味着马某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朱自军律师在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感到公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些问题。他认为马某虽是一名投资的股东,但马某参与卖淫活动并没有组织、策划和指挥的行为,对马某不应当认定为涉嫌组织卖淫罪。对此,朱自军律师先后多次向办案民警陈述意见。但并没有被办案人员重视所采纳。

案件进入审查阶段,朱自军律师再次向负责审查的检察官提出辩护意见,认为马某行为应由组织卖淫罪,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负责办理此案的徐检察官并没有急于表态,而是要求朱自军律师写一份书面材料交过来,以供研究。于是,朱自军律师连夜加班 “赶”出一份两千多字的《律师辩护意见书》,从法律、证据和事实三个方面阐述自己的观点,第二天一早就把它交到检察官手里。过了半个多月时间,樊城区人民检察院通知说:朱律师你的意见是对的,他们经过集体研究,马某的行为不应当认定组织卖淫罪,已经更改为协助组织卖淫罪。2016年12月29日,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使朱自军律师感触颇深。他经常对律师同仁们说,在为被告人作从轻或者减轻辩护的时候,公诉人不仅是律师法庭上的对手,而且还是法律的捍卫者。如果认为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应当积极主动与办案人员沟通联系,争取一个较轻的罪名,不失一个很好的辩护方法。

    2017年3月14日上午,因该案涉及个人隐私内容,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这起刑事案件。同年3月20日,经过合议庭评议后,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马某、童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当事人没上诉,检察机关没抗诉。至此,该案告以段落。

 

“律师不但要懂得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还要会利用手里的笔传递信息、表达思想观点,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升实务水平”

有人说律师执业最大的成本就是时间。因为有计时收费的标准摆在那里,律师时间是可以用金钱来衡量。有人说律师业务很忙,平时处理手头案件和非诉事务应接不暇。朱自军律师同样也不例外,但他仍然坚持笔耕不辍,从没有停止过对法律的思考。他说:“律师不但要懂得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而且还要会利用手里的笔传递信息、表达思想观点,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升实务水平”。朱自军律师如斯说,也是如斯做

——注重总结实践经验加以推广。 毒品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毒品及其滥用涉及到生理、化学诸多方面的专业知识;毒品买卖交易双方自愿,没有特定的被害人,没有证人出面作证;毒品犯罪点多、面广、线长,流动性强。一些律师接手此类刑事案件往往感到棘手,或者硬着头皮泛泛而论,使辩护质量和效果大打折扣。朱自军律师根据其十多年禁毒缉毒工作经验,他从一起普通毒品刑事案件入手,撰写发表了《从一起毒品案件看律师的辩护技巧》一文。在这篇文章里,他结合具体案例,详细阐述了哪些情形下律师应当作无罪辩护,哪些情形下需要作轻罪辩护;正确区分12个涉毒犯罪罪名以及危害程度之间的差异,帮助选择适当罪名科以刑罚;准确掌握毒品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有针对性地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意见;对共同毒品犯罪的具体分工、地位和作用、出资和实际分脏等,提醒考虑行为人有无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此文发表后,立即被各大媒体和网站转发,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凤凰新闻网》转载后,在一周内点击量达到24.5万人次;一些律所将其下载后作为了办案辅导学习的教材。

—— 紧盯行业难点热点问题陈述已见。2017年初,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中央政法委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成为这次会议的核心内容。朱自军律师在认真学习上级这些指示精神的同时,结合律师行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利用办案间隙写出多篇深有见地的体会文章。他在一文中提出:当前各级党委和政府在保障律师执业权益方面应当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上位”问题;转变思想观念,解决“心梗”问题;狠抓措施落实,解决“较真”问题;敢于亮剑维权,解决“纠偏”问题。2017年4月7日,《湖北律师》发表了朱自军律师撰写的《保障律师执业权益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这篇重头文章。紧接着,朱自军律师又着眼于如何规范律师执业活动,提出了律师执业一定要坚持谨言慎行,守住政治底线;要忠于事实真相,守住法律底线;加强职业修养,守住道德底线。2017年4月26日,《襄阳日报》以《律师执业须守住三底线》为题,以半个版面的篇幅发表了这等理论文章,引起了省、市司法机关和律师行业领导及同仁的高度关注,被有关网络媒体转载。律师深入社区与广大群众开展面对面的法律服务,是襄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一项亮点工程。朱自军律师结合自身进社区服务的实践活动,提出律师进社区可以疏通和拓展不同群体的诉求表达方式和渠道、化解基层社会矛盾、改变传统的生活习惯、有助于增强人们法律意识、促进市民文明素质的提高、营造文明和谐的人文氛围。2017年7月11日,《襄阳日报》又以较大的篇幅刊载了朱自军律师撰写的《律师进社区大有可为》这篇文章,受到市、司法局领导的高度评价和群众的广泛关注。

——编辑出版法律专著并免费发放,为百姓解忧。朱自军从一名公安民警转行做律师后,在接待群众咨询时,经常会遇到一些群众请教法律方面的问题,其中最多的要数民事纠纷案件。面对百姓们无助、渴求、期待的目光以及焦虑的表情,朱自军决定写一本民事法律方面的书籍,以消除人们对法律的恐惧和神秘感,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于是,他一边做律师办案,一边开始积累、收集资料,先后完成了四十多万字的《民事“官司”不求人》、《民事法律维权指南》两部法律专著,并由武汉出版社出版发行。如今,朱自军在接待当事人的时候,都会向他们一一赠送他出版的新书,以期他们在遇到法律困惑和问题时能够从中找到满意的答案。

 


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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