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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非原创(作者:朱自军,《律师世界》刊物) 发布时间:2020-02-22 浏览量:0

                      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要解决的几个突出问题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为核心的律师制度改革,要求两手同时抓,两手都要硬。要真正形成全社会理解、支持和尊重律师工作的深厚氛围,切实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当前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提高思想认识,解决“上位”问题。随着我国利益关系的深刻调整,社会矛盾加剧易发多发,迫切需要广大律师运用法律专长,化解各种社会矛盾,调处各种纠纷,律师成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生力军,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从实践情况看,广大律师在服务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活动中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如今,党中央对律师制度改革作出了重大部署,要求依法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这是我国法治文明和保障人权的一大进步。各级党委、政法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把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摆上重要位置。律师与法官、检察官本为同出一个名门,都是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走上工作岗位的,他们构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然而,由于律师手里没有公权力,他们以法律为武器替百姓说话,为群众撑腰;而少数法官、检察官、警官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有时会出现滥用审判权、审查监督权和侦查权的现象,经常以“官”自居,对律师或当事人动辄无端指手划脚、喝来唤来,态度不好;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横加干涉,干扰律师行使正当执业权利。因此,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级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等领导同志对律师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对于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教育和引导广大司法人员摈弃某些落后陈腐的思想观念,尊重、理解和支持律师的工作,以规范的司法行为引领和促进律师的规范执业活动,转变对律师的合作态度,放下“官”架子,以平等身份与律师相处共事,从而形成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自觉行为。

二、转变思想观念,解决“心梗”问题。律师与司法人员一样,把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促使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其法律职业的共同追求,是实现司法公正的促进者,而不是司法活动的麻烦者制造者。律师行使执业权利,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就某个具体案情,或某个细节上“挑刺”、“啄虫”、“找毛病”,使司法人员不敢轻易任性,如履薄冰,谨慎办案,使其对案件的认识更符合事情本来面目,从而少犯错误。这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本职内涵所在,也是法律共同体因相互分工和角色定位差异而出现的司法体制格局。但它不能因此而成为律师遭受歧视甚至敌意的源由。在某些地方,存在着律师与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关系紧张的现状,其中的原因比较复杂。最近,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对此现象分析后指出,出现这种状况双方都有责任,但起主导作用的还在司法政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原副法院长、现司法部长张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律师以自己的执业,提供了来自社会的监督,促进了社会公正;律师是法官、检察官和警官的朋友。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应该形成一种相互尊重、相互支持、相互制约而又彼此不能分离的良性互动的平等合作的新型关系。律师执业权利是当事人权利的延伸。律师对司法人员的尊重和支持,体现了一个国家的法治发达程度;司法人员对律师的尊重和支持,体现了一个国家的司法公正程度。律师在参与司法活动中,要服从司法人员依法审判、审查和侦查程序的安排和指挥,尊重司法人员,理解司法人员难处,帮助司法人员查清案件事实真相。各级司法人员也要以宽广的胸怀和包容的心态,秉承一颗法律人公平正义之心,尊重律师人格和律师的劳动成果,端正对律师的执业态度,正确看待律师依法行使正当的权利,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

三、狠抓措施落实,解决“较真”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都明确规定,律师在辩护、代理活动中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请权、阅卷权以及庭审中质证权、辩论权、辩护权等执业权利;司法人员在审判、审查和侦查活动中要充分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前年,中央召开了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提出积极推动落实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重大举措;紧接着“两院三部”制定下发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各地、各部门出台了相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这极大地改善了律师的执业环境,调动了广大律师依法执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但必须看到,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央政策方面,有的地方还是打了折扣、执行变了样。一些地方依然存在着律师立案难、会见难、调查取证难、发现难、质证难、辩论难等情况。这次司法改革,推行民事案件立案登记制,大快人心。但少数地方仍然采取立案审查制度;有的地方在法律法规之外设置障碍或附加条件,刁难律师会见;律师在法庭上的发言,是行使执业话语权的核心内容,但有时会遭到个别司法人员随意打断和阻止,妨碍律师依法行使举证、质证、辩论和辩护权。而有些司法机关对这种侵犯律师合法权利的现象,往往睁一只眼闭一眼,习以为常。出现上述现象的原因,关键在于各地、各级司法机关缺乏刚性的落实举措,难以较真对待。因此,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维护和保障律师权利不能仅停留在纸上、喊在嘴上,不能打折扣和讲任何条件,少一些变通执行,要细化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措施和工作流程,具体责任要分解到每一个岗位和办案程序,适时检查和评估落实保障律师权利的落实情况,将其与司法人员的工作绩效考核挂钩,建立健全长效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运行和救济机制。

四、敢于亮剑维权,解决“纠偏”问题。各地、各级司法机关对某些恣意侵害律师执业合法权利的现象要及时制止和纠正,绝不能姑息迁就,甚至“护短”包庇。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吴良述律师到南宁市青秀区法院立案时遭到拒绝发生争执,进而被人撕烂裤子,尽管这是一起极少数的典型侵权事件,但影响比较恶劣。因此,各级司法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形成维护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合力;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接受和处理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侵害而提出的申诉和控告,公布律师维权投诉电话和联系方式,对律师的侵权投诉应当在第一时间里调查核实;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情形的,若经查证属实,要及时督促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以儆效尤。(作者系湖北巨天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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