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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前一月退休 奖金少拿万余元 --上海青浦律师

非原创(上海高院网) 发布时间:2020-05-09 浏览量:0

【案情回放】

    顾阿姨开心地光荣退休了,不过在之后参加了单位组织的退休聚餐后心情变得有点糟糕。

    原来,自己是去年11月份退休的,年终奖比12月份退休的同事足足少了16000余元。顾阿姨等人想不通,自己虽然没有干完一整年,但同样在这个年度为单位贡献了一份力量,公司应当按照比例给自己发放年终奖。于是顾阿姨等一批员工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审结这起涉及年终奖的劳动合同纠纷案。

    庭审中,单位认为,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依规办事。

    顾阿姨则认为,S单位对退休职工奖金发放的差异极不公平,没有法律依据,严重侵害了大家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S单位支付年终奖差额。

    单位辩称,顾阿姨等人所诉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所有员工在退休后都采取了相同的工资标准,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同意顾阿姨等人的诉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S单位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单位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单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

    S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12月份的在岗工人,顾阿姨等人并非12月份的在岗工人,故不能按照当年的标准发放年终奖。

    顾阿姨等人对S单位发放薪酬的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发放薪酬的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上海金山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顾阿姨等人在退休时实际上得到了S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但因为他们均在12月份之前退休,故S单位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额相应计算了比例后发放给了顾阿姨等人。只是因为S单位今年的效益相比去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员工所得的年终奖相比更高一些。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S单位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均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获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且该文件并非是针对去年的年终奖发放,而是已经实施了多年。

   【以案说法】

    上海金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围,S单位作为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等具体事宜。S单位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明确了年度绩效考核奖的发放范围为公司在岗员工。顾阿姨等人在12月之前已经退休,S单位依据文件精神为其发放相应的绩效考核奖并无不妥。    

    法院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有权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当然,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其次,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最后,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案例编写:上海金山法院 唐若愚 陆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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