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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形式有哪些?---松江区律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20-01-02 浏览量:0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一般有以下情况: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b.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c.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a.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善意取得。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