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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哪些用工风险?---青浦区公司风险专业律师

非原创(网络) 发布时间:2019-11-22 浏览量:0

常见的风险问题

1、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需要赔付的内容,此条款有效吗?

劳动合同的无效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确定的,另需看此条款约定的赔付款项是什么。单位对员工进行追偿的情况只有三种,即竞业限制/服务期/实际损失,但不包含给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而造成的损失。如单位在合同中约定了服务期/竞业限制等赔付款项,是合法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取以下建议:

建议一:对于在招聘阶段存在招聘成本的岗位,直接将招聘成本作为标的额,与该员工签订服务期协议;

建议二:对给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员工,第一步是明确过错事实,然后双方确认损失数额,最后签订偿还协议,在协议中可以将损失数额以每月分期的方式进行支付,切勿直接扣除工资。

2、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义务在离职后的任何时间都有效,这样合法吗?

保密义务分为在职期间的保密和离职后的保密。在职期间的保密主要是对薪酬、公司的商业秘密等内容进行保密,用人单位需要在工资结构中划分出保密工资,此保密工资在法律上没有明确数额,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建议企业在设保密工资的时候,可以根据员工的岗位职级去划分;离职后的保密是竞业限制,此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负有保密义务的、高管、高技人员的,并不是针对每个员工的;对于在离职后仍然需要履行保密义务的员工,建议在离职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把保密条款写在协议中,并每年支付不低于员工离职前年薪的1/3(江苏)的竞业补偿金即可,需要注意的是,竞业限制最长可以签订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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