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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卡使用日期长于其经营场地租赁期限的,不必然构成欺诈

非原创(北大法宝) 发布时间:2019-11-08 浏览量:0

案情:

2015年以后,经营者解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取名某健身会所,并租赁宝应县某商业广场部分期层(2-4)从事健身服务,赵某负责实际经营。2015年11月19日,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健身会员卡,并预付了3年健身服务费2680元。2016年10月6日,被告在营业场所门口张贴公告载明“因某健身会所房租到期,凡持有某健身会所会员卡未到期的人员请于2016年10月15日前到某健身会所二楼办理退款手续,逾期责任自负,联系人:赵某”。嗣后,被告仅对会员退卡情况予以登记,未返还健身服务费,遂引起纠纷。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在合同履行期届满之前,以公告明示不再履行主要义务,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健身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赔偿原告服务费用的三倍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被告在2016年10月前依约履行义务,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公告通知,并无明显的欺诈行为,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三倍服务费支付违约金的诉求,不予支持,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退回预付款,应当承担利息,故判决从被告公告停业之日(即2016年10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本金的年利率6%计算利息。

点评:

如今健身会所、美发沙龙经常都推出长期服务的办卡活动以招揽客户群体,一次性的与客户签订长期服务合同,一方面可以固定相对稳定长期的客户群体,快速回笼资金,减少资金压力,有利于经营者对店铺规划的可持续性发展,另一方面,对于顾客而言,办卡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折扣,同时对本人健身运动的频率有一定的约束性。因此以办卡的形式与消费者一次性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是一种良好的经营模式。但是,在长期服务合同未能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店铺不再经营,将给消费者带来巨大损失。商家与顾客签订长期服务合同,后不再履行合同是否构成欺诈的关键在于签订长期合同时商家是否具有欺诈的故意。本案中,在租期不满一年的情况下,商家与顾客签订长期合同,并不能必然推导出商家有欺诈的故意。健身会所前期投入大,与顾客签订合同时,该会所是营业的第二年,前期投入尚未回本,不能据此直接推定会所有停止经营的打算,而且以办卡的形式与消费者一次性签订长期服务合同是健身会所常见的经营模式,是正常合理的商业行为,符合交易习惯。商家在经营出现问题后及时公告通知停止营业,并无明显的欺诈行为,是市场经济中正常的经营风险,从被告的前期资金投入、经营时间长短、经营模式综合认定被告并无欺诈故意,为保护交易安全,鼓励正常交易,不能盲目认定是欺诈行为,而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三倍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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