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争光律师

李争光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吗

来源:李争光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2
人浏览

  信用卡诈骗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行为之一,犯该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那么恶意透支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的范畴吗?

  一、恶意透支属于信用卡诈骗吗

  恶意透支信用卡不属于电信诈骗,且电信诈骗不是一个独立的刑法罪名,信用卡诈骗罪才是独立的刑法罪名。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判断标准

  在司法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所欠款项。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持卡人没有接到有关通知或者文书而导致过了一定的期限没有归还的,不属于“恶意透支”。

  因为“恶意透支”这种信用卡诈骗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个主要界限,只有具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透支的才属于“恶意透支”,才构成犯罪。这次司法解释中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情形,比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的不归还;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以后隐匿、改变通讯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款等。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

  三、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立案标准

  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罪立案标准: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以上内容由李争光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争光律师咨询。
李争光律师
李争光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1人好评:3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天安数码城3栋B座10楼,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争光
  • 执业律所: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0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天安数码城3栋B座10楼,广东恒港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