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仁根律师

潘仁根

律师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擅长:公司企业,合同纠纷,继承,刑事案件,婚姻家庭

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来源:潘仁根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2
人浏览

  一、挂名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被借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经登记注册的股东仅仅是被别人借名而挂名,并未参与公司的治理,未享有过真正的股东权利,也未履行过股东义务,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而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并未实际出资的挂名股东,则不会享有基于出资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转让出资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在公司资不抵债时,因为其股东身份已向社会公示,实际出资人与挂名股东之间的这种私下借名行为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挂名股东不但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却存在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约定挂名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股权转让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二、挂名股东的特征

  1、挂名股东在形式上具备了作为公司股东的所有要件,不仅在公司章程中、在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中,而且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均反映为股东;

  2、挂名股东名下资金属实际出资人所有,它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以欺诈或欺骗手段出资;3、挂名股东名下的资金是实际出资人为规避法律而投入的。

  三、挂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因为约定挂名的形式主要体现在的法律行为中,所以因约定挂名而在实务中发生的纠纷则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对于股权转让后未进行登记而是否影响股东资格的取得,笔者认为应根据在股权转让后当事人的行为状况来确定,不能简单肯定或否定。但一般认为在各种要件具备的前提下,仅仅未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应当肯定其股东资格。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其解释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登记后生效的,才依此认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权生效的规定。否则适用当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当事人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条规定的情形,合同即为成立。

  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成立的要件应当是当事人合意,与合同是否经过工商登记没有直接关系。工商登记是国家对法人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是社会公信力的具体体现,这种证权性登记仅旨在向社会宣示股东资格的证权功能,起到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功能,而不具有设权性功能。


以上内容由潘仁根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潘仁根律师咨询。
潘仁根律师
潘仁根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0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总商会大厦4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潘仁根
  • 执业律所: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966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浙江-台州
  • 地  址:
    浙江省温岭市城东街道横湖中路159号总商会大厦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