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海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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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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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两个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来源:唐海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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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因此,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应当首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需要法院审理的,法院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并作出判决:

首先,年龄因素,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一些特殊情形可随父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其次,其他因素,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优先考虑的情形如下: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

、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亲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亲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 父亲和母亲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因此,对于育有两个以上孩子的家庭,如果离婚,对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首先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法院将会根据上文分析的因素综合考虑,综合分析父母亲双方的经济能力、教育水平、可陪伴的时间等,从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确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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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海燕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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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唐海燕
  • 执业律所:广东新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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