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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婚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效力如何?

来源:刘敏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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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一对恋人,男子很中意女子,女子也有结为连理之意。男子为了赢得美人归,打算写一份婚前财产协议,约定自己的婚前财产以及婚后财产都归于女方。请问这份财产协议是在两人登记结婚前签订和登记结婚之后签订有区别吗?

一种观点认为登记之前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是附条件的可撤销的赠与协议。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法律并未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可以全部归另一方所有,因此男方和女方约定男方的婚前财产归女方是无效的。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男方应该在和女方登记结婚之后在签署该协议,或者登记前签署协议时将日期空着,待登记完成后再填上日期。

如果你是当事人,该协议应该如何签?何时签?

多年前海淀法院正好有一个类似案例。案情简单介绍如下:2013年11月28日,男方和女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男方婚前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无形资产)婚后归女方个人所有;女方名下婚前个人财产永久归女方个人所有;男女双方名下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因增值、转让、投资产生的收益归女方个人所有。2013年12月25日,双方登记结婚。2014年1月31日,男方和女方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度蜜月时,男方在游泳时溺水而亡。之后,男方父母和女方因财产分割问题诉至海淀区法院。

海淀法院在一审判决书中认为,第一,根据《婚姻法》19条,婚前协议的双方必须是夫妻关系,而本案中男女双方在签订协议时还未登记结婚,因此缔约人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第二,我国法律所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包括三种形式:一般共同制、限定共同制和分别所有制。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其中一方的财产或归自己所有,或归夫妻共有,不包括自己的财产直接归对方所有的情形,故该协议从内容上也不符合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如果夫妻一方直接把自己的财产全部归对方所有,其完全丧失了对自己财产的控制,这样的要求高于人们对婚姻家庭的期待,具有一定的道德风险,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不应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据此,一审法院认为本协议属于婚前赠与协。此外,一审法院认为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本案男方财产的继承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男方父母主张撤销赠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法院予以支持。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男方财产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案子上诉到北京一中院后,二审法官完全推翻了一审判决,认定男女双方签订的《婚前财产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保护。

律师点评:这是一个典型的案子,因为法官对《婚姻法》第19条的理解不一致,导致判决结果差异巨大。我认同二审法官的观点,《婚前财产协议》不论是登记之前签订还是登记之后签订,不影响效力,不改变性质,应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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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刘敏
  • 执业律所:上海市浩信(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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