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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收退货并出具还款承诺书给公司 是否为买卖关系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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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仇某曾是泗阳某公司的业务员,在该公司工作时,每当他谈好业务,向公司提供客户的信息,公司就按照信息表向客户发送饲料,货送给客户之后再由公司与客户对账。无争议的货物,客户直接将货款支付给公司,而对于被客户退回的货物,则退到仇某的仓库中,由仇某出具给公司还款承诺书,写明退货的货款数额。后仇某从该公司离职。该公司认为,被告仇某原是公司的业务员,其在任职期间先后多次借用原告客户名义向原告处购买饲料,形成欠款。经核对,被告确认共计欠原告货款435500元,并出具还款承诺书,应清偿欠付货款。

被告仇某称,其是原告公司的员工,不可能自己购买原告的饲料。客户购买原告的饲料,由于猪不吃,退给被告,放在被告的仓库里。原告要求被告在还款承诺书及欠条上签字。被告仓库里大概有三四十万元的饲料。

泗阳法院审查后认为,泗阳某公司作为出卖人,按照该公司业务员仇某提供的客户信息向客户发送了饲料,并在送货之后去与客户对账,客户认可的部分货物已经由客户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了该公司,仇某出具的还款承诺书中载明的货款数额均是客户退货的部分,由此可见,接收饲料和支付无争议价款的均是仇某介绍提供的客户,该公司买卖合同交易的对象为客户。

对于客户退回部分饲料至仇某仓库,此时,仇某作为买卖合同的经办人员,仍是该公司的业务员,其接收客户退货并存放仓库的行为,均应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后即使因所退饲料货款问题,仇某向泗阳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具了还款承诺书,但也并不能反映出双方就该部分饲料的买卖达成了合意,双方仍系对客户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争议应属于劳动争议。

法官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泗阳某公司未经仲裁前置程序,即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泗阳法院裁定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企业员工参与到公司等法律拟制主体的对外交易活动中,其代收货款、保管退货等行为均系履行职务行为,起到牵线搭桥、方便交易的作用,若无其他约定,双方之间一般不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公司与员工有关货款、货物的争议仅应作内部劳动争议处理,而不宜认定为买卖等外部交易关系,否则若由员工承担收货付款义务,会影响员工的履职积极性,有损市场交易效率和诚信准则。作者单位:泗阳县人民法院 作者:刘慧玲 孙莹 北京合同律师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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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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