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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堂姐非法集资 帮助洗钱触犯刑律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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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某明知堂姐在外非法集资,仍接受其委托替其洗钱,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随着上诉期的过去,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洗钱案,判决丁某犯洗钱罪,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

丁某与王某某系堂姐弟。王某某实质控制科技公司和材料公司两公司,其以科技公司上新三板、对外出售股权为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丁某曾多次在微信上提醒王某某不能对外非法集资。

王某某背负数百万元债务。2018年5月18日,王某某通过材料公司账户向丁某公司账户转账250万元。之后丁某将钱转入个人账户,并在王某某的要求下将钱汇入王某某债权人账户,用于归还王某某的债务。2018年6月6日、7日,王某某又通过科技公司账户向丁某账户两次转账各180万元,丁某于6月7日将其中358.925万元汇入指定账户。

海安市公安局在侦办王某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时发现被告人丁某涉嫌洗钱犯罪,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侦查,并电话通知被告人丁某到案。被告人丁某接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相关事实。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某明知王某某转给其款项系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或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王某某提供资金账户并通过转账的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洗钱罪。被告人丁某自首,认罪认罚,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综合考量被告人丁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丁某犯洗钱罪,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国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帮助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洗钱行为看似很遥远,但是它就发生在你我身边,可能就是帮朋友的一次开户,亦或是简单的一次转账。因此,要提高警惕,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身份识别,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不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不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做到远离洗钱行为。作者单位:海安市人民法院 作者:陈家定 张文君北京刑事律师咨询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李建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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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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