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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合伙开店却闹掰 书面协议很重要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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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系朋友,却在一年间里从合伙经营到分道扬镳,甚至打起了官司。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了这起合伙纠纷案。

2017年下半年,高某与王某协商合伙经营服装,口头约定各自承担50%的风险和收益。从11月份开始,两人投入资金,请人看风水,并对租赁店铺进行装修等。2018年2月登记成立了小兮服装店,登记的经营者为王某。在合伙经营期间,因王某怀疑高某做假账侵吞合伙财产,开始产生矛盾。2018年6月,王某将高某赶出服装店并于次日贴出公告暂停营业。随后,王某将服装店转让他人,将服装店注销。为此,高某诉至法院,要求对其与王某合伙期间的账目进行审计清算,如有盈余,对半分配;如有亏损,各半承担。

审理中,被告王某同意审计清算。之后,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合伙期间总的收支及个人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结果显示:合伙总支出为60万元,总收入为29元,净损益负31万元。其中,高某支出36万元,收入为16万元,净损益负20万元;王某支出32万元,收入为21万元,净损益负11万元。另高某支付审计费3万元。

庭审中,高某对该审计报告无异议,而王某认为5万元看风水费用不应计入到合伙支出,此时其还没有决定是否合伙。2018年6月至9月的房租支出也不应计算在其一人名下,应计算是合伙支出。对于王某的异议,审计人员到庭表示,看风水的费用,王某在微信中确认了如果双方确定合伙,愿意承担该费用,且已实际支付;6月至9月,高某已离开,王某自行交了一年的房租,一人在经营,故该房租费用未计入到合伙费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服装店虽然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实际为原被告合伙经营。因服装店已由被告转让他人,双方合伙经营的基础已不存在,合伙已经终止,应由各合伙人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根据双方约定,各半承担盈亏,故被告王某应补偿原告高某亏损4.5万元,案件审理等相关费用双方各半负担。

法官提醒:创业存在一定投资风险,合伙投资中找朋友一起创业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签订相关协议,对投资、收益,风险承担等做好约定,并要严格执行财务纪律,保证合伙关系的健康发展,行稳致远。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谭逸馨 焦林生 北京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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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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