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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不愿改签新单位 单位可否不给补偿金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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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的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要求职工和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职工不愿意,于是公司就说合同终止不予补偿。这样的说法有依据吗?日前,职工吴女士向劳动报求助。

  据吴女士反映,自己5年前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公司主动提出要给她加薪并且续签三年合同,吴女士同意了。几天前,劳动合同又将到期,公司人事部通知她去签订劳动合同。吴女士赶到人事部,却发现公司给出的合同上,单位名称竟然是别的公司。她问人事经理,是不是弄错了?人事经理表示不用担心,称这是老板新开的公司。吴女士犹豫再三,表示合同先不签,回家考虑一下再说。人事经理又马上进一步解释称,公司对吴女士的工作是认可的,她和新公司签合同后,岗位、待遇什么的都不会变,放心签字就好了。不过,吴女士还是表示要考虑考虑。她随后多方打听,有人说,这家新公司是注册在外地的,而且只是和原公司有些业务合作;有人说,新公司是原公司的分公司;还有人说,新公司是老板亲戚开的,和原公司没有什么大关系。众多信息让吴女士觉得有些不安,于是再次来到人事部,坚持要求和现在的公司续签合同。人事经理有些不悦,说那只能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了,而且吴女士将没有任何补偿。因为公司有续签意向,是她本人不愿意续签,根据规定没有补偿金。

  上海红三权律师事务所罗强主任表示,公司说法不对,首先,如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补偿。根据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在,单位将职工劳动关系转移到别家单位,主体、履行地等不一样了,职工有拒绝并要求补偿的权利。其次,单位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职工同意与新单位续签的,关于补偿问题法律也是有规定的。即如果是原单位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原单位未补偿的,新单位解除时补偿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后,哪些情况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根据规定,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其他合理情形,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罗强主任提醒吴女士,和公司交涉时要注意保留书面或者录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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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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