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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车辆蓄意撞人,赔偿责任谁来担?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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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交通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问题往往困扰着大部分当事人。如果车是肇事者的,那么肇事者和保险公司是我们常见的索赔对象。可如果车的所有权不是肇事者,这赔偿责任又该谁来承担呢?

原告陈雪(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在深圳市务工期间与被告钟新相识,双方在交往中产生纠纷。2017年1月25日,被告钟新租赁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轿车追踪原告,并趁机驾驶轿车直接撞向原告陈雪,造成原告及其父母受伤,另一车辆受损的事故。事件发生后,被告钟新即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制服。原告三人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事后,原告陈雪及其父母将被告钟新、某汽车租赁公司、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和某保险公司徐汇支公司告上了法庭。

另查明,被告钟新所驾驶的车辆分别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交强险、被告某保险公司徐汇支公司投保了5万元三责险及三责不计免赔险。事故发生后,被告钟新已赔偿原告陈雪医疗费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钟新租赁他人车辆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已被公安机关立案逮捕,应对原告陈雪、陈宇、宋玉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某汽车租赁公司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在经营过程中无违法、违规经营情况,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被告有不当行为应对原告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证据,其请求法院不予采纳。被告某保险公司徐汇支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三者险的保险人,根据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条款责任免除款项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第三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其抗辩理由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案件性质分析,本案案由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类,应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被告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涉案车辆交强险保险人,其投保交强险部分仍然应对原告方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其对受害方赔偿后,有权向被告钟新追偿。因原告方系一家人,征其意见,在交强险部分赔偿比例不予分配。结合有关证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雪、陈宇、宋玉损失人民币86935元;被告钟新赔偿原告陈雪、陈宇、宋玉各项损失人民币1172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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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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