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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未约定还款期限 债权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来源:李建录律师
发布时间:2019-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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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未约定还款时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2016年12月6日,范某因生意需要,向徐某借款100 000元,并于同日向徐某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利息2%,并口头约定2018年12月30日前偿还清,但未书面约定还款日期。今年1月底,徐某见口头约定期限已到,便多次催讨范某还款,但范某一直未偿还。故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范某偿还借款100 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行为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且该笔借款已实际发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随时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向被告主张要求还款之日起算。综上,法院依法作出被告范某偿还原告徐某借款人民币100 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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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建录
  • 执业律所: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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