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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怎么定义?

来源:高源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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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代孕是违法行为,但因代孕行为出生的代孕子女,并不会因为行为违法而消失。那么,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究竟要如何定义?

陈女士与自己丈夫结婚后,因为没有生育能力,便安排代孕生育了一对龙凤胎,没想到孩子三岁时,丈夫因病去世,留下母子三人。此后公婆认为,孩子是自己儿子的亲生子女,但陈女士既没有提供卵子,也不是代孕方,和孩子没有血缘关系,应该由祖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抚养两名孩子。

法律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来自于以下几种:一是自然血亲,即亲生;二是拟制血亲,即养父母子女关系和继父母子女关系。显然陈女士和孩子之间并不存在这两种关系,也不存在法定的收养关系,一审法院判决双胞胎由祖父母抚养,爷爷奶奶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

陈女士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判决抚养权应当以儿童最大利益为原则,陈女士工作稳定,年收入约20万,而孩子的爷爷奶奶均已70岁以上,身体状况和精力很难照顾孩子。同时,“分娩者为母”是符合传统理论原则和价值观的,应当认为代孕者为两个孩子的亲生母亲,陈女士的丈夫和代孕者的子女应当属于非婚生子女,孩子出生后与一直与生父和陈女士共同生活,双方已经形成了抚养关系,应当认定陈女士为孩子的继母。

代孕子女虽然是因为父母的违法行为出生,但孩子本身是无辜的,不能因为代孕所生而异于常人,还要关注家庭结构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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