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对方不接传票、拒不出庭,法院还让撤诉怎么办
经常有朋友在咨询中问,想起诉离婚,但对方不接传票或拒不出庭,法院还让我撤诉怎么办?
在审判实践中,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接传票、拒不出庭或下落不明,这样的案件还是比较多见的。
对于这种情况,民事诉讼法有两条相关的规定:1、《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2、《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如果本人能表达意志,没有特殊情况,没有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则上应该出庭应诉。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虽然依照法律规定,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不出庭,法院可以缺席判决;但法院一般对缺席判决还是比较慎重的。最高人民法院曾专门出台法律适用问答来指导基层法院的工作:“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对于是否撤诉这一问题,还是强烈建议是不要撤诉,因为第一次起诉撤诉了,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撤诉的那一次是否会被算作一次起诉,在司法实践中每个地区,每个法官的理解都不一样。所以为了稳妥起见,通常建议不要撤诉。这样即使法官第一次不判决离婚,拿到不判离婚的判决书6个月后再次起诉的时候,判决离婚的可能性就会更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