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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于不予恢复执行通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来源:冯明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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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对于不予恢复执行通知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摘要:

    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要求恢复执行,执行法院作出不予恢复执行的通知,当事人不服提出异议的,因该不予恢复执行行为对当事人胜诉权利的实现有重大影响,应当作为执行异议案件受理,对是否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结论。

    基本案情

    BYYS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BY公司)起诉TYSM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Y公司)借款合同、债权转让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判令TY公司返还所借BY公司借款120万元、给付BY公司受让的屈XD债权100万元并支付利息。BY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09年8月31日焦作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八BY公司于2006年11月30日注册成立,股东为HDYS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D公司)、2013年12月10日通过股东会决议,将BY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组。现BY公司已经被清算注销。BY公司股东HD公司、刘TJ、王H提供TY公司的房产、租金等及财产被其他法院执行的财产线索,向焦作中院要求恢复执行。焦作中院书面通知HD公司等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提供的财产已经不属于被执行人TY公司,案件不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HD公司等申请执行人对不予恢复执行通知提出执行异议。焦作中院裁定:驳回HD公司、刘TJ、王H的异议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作出(2019)豫执复111号执行裁定:一、撤销焦作中院(2019)豫08执异26号执行裁定;二、指令焦作中院对本案进行审查。

    典型意义

    本案系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和恢复执行程序的案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案件重要的结案方式,对终本和恢复执行程序的规范,一直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规范化的重要环节。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发现的财产依法不能处分,或已经处分完毕但债权尚未完全实现的,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或者合议庭审查核实,执行法院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实践中,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法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执行实施部门认为不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有的是口头驳回,有的是书面通知驳回,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对于口头通知,无从救济,对于书面驳回通知,申请执行人提出异议的,有的法院又以是否恢复执行归执行实施部门审查,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为由,驳回异议申请,本案即是这样。

    本案例明确了:是否恢复执行关系到申请执行人的重大利益,如果执行部门不予恢复执行,执行审查部门也不予审查,将导致申请执行人救济无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和基本的权利救济法理,应当赋予申请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执行审查部门应当对恢复执行的条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并作出结论,以体现对不予恢复执行的执行行为的监督。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111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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