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明亮律师

冯明亮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交通事故,刑事案件,保险纠纷,劳动纠纷

182-3668-169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1:00)
留言咨询

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来源:冯明亮律师
发布时间:2020-06-22
人浏览

4.刘某某、秦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复议案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

    摘要:

    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这种报结是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管理的一种方式,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案外人认为执行和解协议侵害了其权利,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

    基本案情

    本案的执行依据为——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周口中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豫16民初71号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某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于2012年10月24日签订的《撤股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刘某某、秦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等。后刘某某、秦某某向周口中院申请执行,该院指令商水县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执行人刘某某、秦某某与被执行人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1623执42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案的执行。后常某某以案外人的身份于2019年5月23日向周口中院提起执行异议,请求撤销终结执行裁定,恢复案件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是规范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对案件作终结执行处理的典型案例。执行和解是当事人经平等协商,就变更执行依据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达成协议并予以履行,从而使原执行程序不再进行的制度。根据执行案件管理的需要,对于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的执行案件,可以以终结执行的方式报结案件,但案件报结,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执行程序已经终结,因此执行法院不能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因案件尚未执行终结,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认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实体权利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进行审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执复474号执行裁定书


以上内容由冯明亮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冯明亮律师咨询。
冯明亮律师
冯明亮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721人好评:6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建宏国际大厦15楼
182-3668-169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明亮
  • 执业律所:河南民华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04*********46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2-3668-1699
  • 地  址: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建设路建宏国际大厦1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