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不予赔付的四种情形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不予赔付的四种情形
一、法律依据
1、《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二条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
第九条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二、裁判案例:
1、被保险人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2018)鲁17民终1507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1、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张某某是否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安局受案回执、受案登记表、110报警记录及视频资料,证明豫N×号小型轿车系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据此,保险公司对第三人的责任属法定责任,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其免责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结合本案,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其免责的情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致害人进行追偿。
如上陈述,车辆系在被盗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盗车辆脱离了车辆所有人控制范围,车辆所有人无义务对盗窃分子造成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上诉人陈某某要求张某某赔偿其损失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2、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2018)湘民再20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双方主张的事实及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2、3、4略。
一、关于张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理赔责任的问题。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本案中,张某某在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人保财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杨某某赔偿因人身损害所造成的损失,并在实际赔偿后有权向张某某进行追偿。故一审判决对人保财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杨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
3、驾驶人醉酒的。
(2017)冀06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驾驶的肇事车冀F×××××V号小型轿车在上诉人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一审认定上诉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被上诉人赵某某的赔偿责任,不违反法律规定,对上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上诉人在赔偿范围内可向侵权人另行追偿。
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2018)川01民终4414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为逃避交通违章查处,而不顾他人安危,突然驾车驶离,造成熊某某受伤,陈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熊某某的健康权,应承担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案争议的焦点为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肇事车辆所有权人雷某为该车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的免责理由为: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2、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第二条第(五)项:“下列原因导致意外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五)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第三条第(七)、(八)项:“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某对可能发生的伤害他人的行为放任,构成间接故意,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受到刑事处分。同时,陈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符合保险公司免责理由中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被保险人、驾驶人或受害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该案中涉及保险赔付为两部分,一是交强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据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不能免责,但保险公司在实际赔偿后可依据该条之规定行使追偿权。
三、总结:
1、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以下情形,保险公司是有权在交强险中拒绝赔付的:
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②驾驶人醉酒的;
③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盗窃、抢劫或者抢夺)期间肇事的;
④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2、即使交通事故中存在以上情形,受害人向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会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中予以赔偿。但保险公司实际赔付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