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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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电脑数据丢失,赔钱!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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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因电脑运行速度变慢,到某电子商行进行维修,店里工作人员小王检查后表示,需加装固态硬盘,重装系统软件,岳某支付维修费用350元。王某在操作时因疏忽,导致电脑原有资料被覆盖,虽经数据恢复,仍有200多张照片,10份电子保险单,2次家事电子版礼单等,多项重要数据丢失。

岳某怎么办呢?照片是和家人旅游的珍贵记忆,文件是工作的重要文件,协商理赔未果,诉至法院,如恢复不了,赔偿资料损失费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电子商行辩称,啥资料啊,值5万元?失去点照片,就损失1万元?修理方案是系岳某自己选择!数据丢失后我们已尽最大努力帮其恢复,努力将损失减小到最小,全过程已尽到,应尽的责任,数据丢失我们表示惋惜,但不应该让我们赔偿。如果惋惜有用,还要法院做啥呢?

电脑数据作为特殊形式的无形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数据丢失造成的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

本案中电子商行工作人员应提醒岳某拷贝数据,或帮助其拷贝数据,但电子商行在维修过程中,未尽到审慎注意和提醒义务,造成岳某电脑内资料丢失,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岳某主张的资料损失费5万元,鉴于鉴定机构也无法得出鉴定意见,且岳某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因资料丢失产生的确切损失,岳某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关于岳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因电子商行在维修中,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造成岳某电脑中照片等资料丢失,必然给岳某的工作生活带来诸多不便,也会对岳某的精神带来一定损害,故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作为顾客,应提前将数据备份,但送修时电脑如果已经坏了,如何备份呢?如果在电脑未坏时备份,岂不是隔几天就得弄一次,多麻烦啊!作为电脑维修店,应提醒顾客备份,或者帮助顾客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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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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