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买到一折商品,实则为商家标错价格,能拒绝发货吗?
为啥不发货啊?因为重大误解是撤销合同的法定事由之一
小徐有意在某二手平台售卖自己的一款易路同行手提包,操作时恰好在电梯中,信号不好,误将标价少写了一个“0”。很快,小邹在浏览该二手平台时发现了该手提包,并下单购买……
案情简述
2022年某天,小邹逛某购物APP,偶然发现原价14000元的一款易路同行(化名)黑色手提包标注“限时折扣商品”,仅需1400元即可购买,又使用了优惠券,最终实际付款金额为1298元。一折购,买到即赚到。然而,一小时后甲公司(该购物APP所属公司)向自己发送短信:该商品因价格错误问题,无法进行发货。小邹不同意,商家标错了价格,为啥让消费者买单?恰逢购物节期间,自己有理由相信商家的优惠力度就是一折。随后甲公司客服询问小邹,是否愿意补差价或取消订单,均被拒绝,并要求如约发货,甲公司拒绝,小邹便将甲公司起诉至法院,希望如约发货。
经查明,甲公司运营的该APP为一家二手商品交易平台,卖家是个人,该APP仅提供交易平台,但表示自愿承担销售者责任,主动应诉。在本案中,卖家小徐本意是以14000元的价格出售商品,因价格设置错误,小邹以1400元的价格购买,在该APP客服与小邹的聊天记录中,小邹表明,如果看到价格为14000,自己不会购买此产品,可见双方未能就买卖合同达成合意。甲公司还拿出该APP注册协议,其中一条载明“如您下单的商品出现价格标示错误情况,平台有权自行取消订单”,每名用户在注册前必须点“已阅读”才能注册成功,据此主张自己已将格式条款告知了小邹。
据小徐本人说“当时电梯里信号不好,少写了一个零”,该商品以1298元或1400元的价格成交都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市场一般行情明显不符,该订单如继续履行有违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而且,由于是二手商品,该商品仅有一件,已经以14000元售出,小邹无法再购买。经法院释法说理,甲公司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小邹与甲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有撤销权,顾客执意要求发货也是无谓的抵抗。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