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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分割?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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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但是,由于房屋的性质不能像货币一样一人分一半,就导致了实践中有很多关于房屋分割的纠纷。那么,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呢?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

在实践中,离婚时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是绝大多数离婚纠纷的争议焦点。此时,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协商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采取以下两种方式确定房屋的分割方案: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例如,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在[(2018)渝0108民初2199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同意向对方补偿,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允许竞价取得。张主张房屋价值95万元,周红主张房屋价值120万元,应视为双方对房屋进行了竞价,周红因竞价高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应对张进行相应的补偿。

2.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但又不同意竞价,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例如,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江中法民一终字第48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主张309室所有权,但不同意通过竞价方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无法适用上述第(一)项规定中价高者得的竞价规则。对该房屋的归属,应依据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作出处理。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309室为双方唯一自有住房,且黄某为外地人,在女儿胡某乙应判归黄某抚养的情况下,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原审将涉案房屋判归黄某所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仅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

虽说大部分人都想要房子,但也有当事人为了快速离婚或考虑子女因素,会选择放弃主张房屋所有权。因此,在庭审中会出现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

当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而另一方不主张时法院通常会判决由主张所有权的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然后按照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例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浙甬民申字第24号]判决书中认为:

史某主张位于宁波市海曙区南雅街101号某屋所有权,故一审法院判决将上述房屋归史某所有,并无不当。至于补偿金额,一审法院以评估报告确定的房屋变现价格1/2,即669500元补偿给朱某,符合公平原则,并无不当。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

鉴于房屋的价值通常比较大,大多数当事人的房屋是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的,因此就会存在抵押权。当离婚的夫妻双方均不想承担贷款时,即会出现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情形。此时,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例如,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在[(2018)辽0303民初1060号]判决书中认为:

关于原告主张要求分割房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本案原被告均不主张该房屋的所有权,故原被告待房屋评估拍卖后各分得价款的一半。

结语

近年来,随着房价的上升,房屋的价值也不断增大,离婚时房屋归属的纠纷也愈发激烈,实践中当事人对房屋主张所有权的情形主要有三种:双方都主张,或一方主张另一方不主张,以及双方都不主张的情形。因此,在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归属问题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是分情况处理的,不同的情形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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