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如何确定子女抚养权?
夫妻离婚时不仅会面临财产方面的纠纷,育有子女的还会面临子女抚养权的纠纷。众所周知,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不会因为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而消除,子女无论由谁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不过,父母离婚势必会导致家庭的解散,子女跟谁一起生活成了问题。
一、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
现实中,离婚时子女抚养权引起的纠纷并不少见,有的父母双方都争着要子女的抚养权,而有的父母怕孩子成为自己再婚的障碍,都推脱不想抚养子女。为了更好地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法律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做了以下规定:
1.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例如,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在[(2015)高新民初字第183号]判决中认为:
因邓小某现不满两周岁,婚生子邓小某跟随原告徐某某生活为宜。
2.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例如,鄢陵县人民法院在[(2015)鄢民初字第96号]判决书中认为:
王某轩现已满两周岁,一直随原告王某生活,其抚养的确定应遵循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本院认为不改变其生活习惯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故原告王某要求王某轩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3.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例如,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在[(2021)津0105民初244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婚生女张某2已满十二周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庭审中经询问张某2,其表示愿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喜欢现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而且在回答询问的问题过程中,逻辑清晰,言词肯定,因此应认定为张某2的真实意愿。目前张某2已随原告一起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要求变更对张某2抚养关系的主张予以支持。
二、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例外
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抚养是因为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母亲与子女有着天然的联系,由母亲抚养是最为妥善的。不过,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实际生活中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例如,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在[(2014)回民二初字第00691号]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婚生子费某某现在是哺乳期,由于原告患有梅毒病,对孩子生长发育不利,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考虑,目前孩子应随被告共同生活为宜,待原告身体痊愈后可向法院另行起诉变更婚生子费某某的抚养权。故本院对原告提出婚生子由原告抚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但是,父亲一方主张母亲有抚养条件却没有尽抚养义务时,需要举证证明,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在[(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44号]判决书中认为:
因非婚生女尚在哺乳期内,且鲍某甲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故鲍某甲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如郎某某抚养非婚生女期间,鲍某甲有证据证明郎某某不尽抚养义务或其他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影响的行为,鲍某甲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例如,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在[(2014)足法民初字第05414号]判决书中认为:
现原、被告的女儿雷某虽属两周岁以下子女,但其已经断奶,不再处于哺乳期;原告陈某某身患视力(盲)残疾,一定程度上存在抚养子女健康成长的客观困难,属于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之法定情形;且现女儿雷某已经跟随被告雷某某的父母共同生活较长时间,其生活环境相对固定,生活习惯已经初步形成,如若随意改变子女的生活环境,势必会对其健康成长带来不利影响。综上,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现不予支持。
除此以外,父母双方协议不满两周岁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结语
婚姻关系的解除,只是夫妻双方基于婚姻而存在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归于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存有的血亲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如果夫妻双方离婚时,无法就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应结合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