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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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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离婚的制度,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民法充分尊重意思自治,不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应当以男女双方合意且自愿为前提。不过,在某些情况下,法律对女方予以特殊保护,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

一、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虽然男女双方都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但为了保护妇女、儿童,《民法典》对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做了限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例如,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在[2016)渝0117民初2600]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原告李某某作为男方,在其配偶即被告陆某分娩后1年内起诉离婚,本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驳回起诉。

除此之前,下列几项规则虽然法条中没有体现,但实践中有所运用:

1.女方怀孕是客观事实,不存在说不知情就可以离婚的情况

例如,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5)滨杜民初字第353号]判决书中认为:

现被告刘某处于怀孕期间,应当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起诉。原告何某甲声称对女方怀孕并不知情,但这并不能成为原告可以起诉离婚的理由。驳回原告何某甲的起诉。

2.女方怀孕的事实不以婚姻关系为前提

例如,西和县人民法院在[2017)甘1225民初801]裁定书中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从生理方面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并不以婚姻关系是否合法为前提条件。魏某与赵某1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居期间所生小孩仅4个月,尚处于哺乳期内,魏某以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应受该条款约束。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3.此项制度适用于起诉离婚,不适用于协议离婚

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7)京01民终1849]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刘×与周×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非通过法院诉讼离婚,不属于适用该条款的情形。

二、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例外

不过,《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也规定了例外情形,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女方提出离婚

法律的规定是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并没有限制女方的离婚请求权。女方提出离婚请求,说明女方自愿放弃法律的特殊保护,并对离婚有了思想准备,对此,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婚姻的实际情况判定是否准予离婚。

例如,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鄂荆州中民一终字第00098]判决书中认为:

本案中,女方刘某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以刘某未提交其所怀身孕与齐某某无亲子关系等方面的证据驳回刘某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2.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的请求

法律的规定限制的只是男方在特定的期限内不可以起诉离婚,并不是剥夺了男方的起诉权,而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也就是说,对男方离婚请求权暂时性的限制,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再适用此规定。

但是,男方在此期间并不是绝对的没有离婚请求权,法律还有例外规定,即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

例如,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5)清中法民一终字第66]判决书中认为: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之规定,上述法律规定保护的是处于特殊时期女方及胎儿的合法权益,但亦不排除男方合法婚姻权益受侵害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的权利。虽然上诉人提交的阮某莉的出生证记载阮某莉的父亲为被上诉人阮某,但正如前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共同生活,且被上诉人提出亲子鉴定,上诉人却予以拒绝,据此,本院推定阮某关于其与阮某莉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被上诉人合法的婚姻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该情形属于上述法律规定之“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原审法院受理男方阮某提起的离婚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此节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身心都处在康复、调理、休养期,为特殊时期,属于特殊情况。在这个时间段里,胎儿或婴儿正处在发育阶段,正需要父母的合力抚育,而且妇女也需要身心的康复,如果此时男方提出离婚请求,对妇女的精神刺激过重,既影响妇女的身体健康,也不利于胎儿或婴儿的保育。

因此,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不仅出于事实上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法律不仅要保护胎儿和婴儿,同时也要保护妇女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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