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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女方可以单独更改孩子的姓氏吗?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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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代表着血脉的传承以及家族的聚合,孩子是随父姓还是随母姓,有时也会引起夫妻间的争执,那么在夫妻离异的情况下,女方单独更改了孩子的姓氏,男方能做些什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一、司法观点

对于离婚时未就孩子姓名变更做出约定的,在离婚后一方想变更未成年孩子的姓氏,需征得对方同意,公安机关有权拒绝受理未经对方同意的单方提出的变更请求,如公安机关在做出姓名变更决定时未核查另一方是否同意变更,据此做出的变更决定违法。

二、案情概述

原告邸某与第三人马某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生一子邸某森,2016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邸某森随马某一起生活

2018年被告安新县公安局刘李庄派出所应马某申请,将邸某森户口登记姓名变为马某森马某并未向刘李庄派出所提供邸某同意变更子女姓名的有关证明材料

邸某得知后气愤不已,因此与刘李庄派出所产生纠葛。多次沟通无果后,邸某遂将被告刘李庄派出所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刘李庄派出所作出的更名决定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对其辖区内的公民户口姓名变更登记具有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规定,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应经过离婚父母双方协商,并取得协商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姓名变更登记。本案中,第三人申请变更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时,未提供生父同意变更姓名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孩子父母一致同意,被告据此作出的姓名变更决定违反了上述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

四、结语

其实我国对于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婚姻法》仅简单规定了孩子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大部分关于姓名权的法规依据来自于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司法实践中,关于孩子姓名变更的案件处理起来也较为麻烦,有的法院甚至以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直接裁定驳回此类诉讼。

通过上述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双方离婚,在对孩子姓名的变更没有协议的情况下,方如果想改变孩子的姓名,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公安机关在处理此类申请时,也需要对一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对于没有提供另一方同意更改孩子姓名的材料的,应当拒绝为其办理,如果公安机关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导致孩子姓名作出了变更,另一方可以起诉其行政行为违法而将变更决定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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