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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嫁出去的女儿还能继承遗产吗?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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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句古话: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往往这句话是指人们传统观念中女儿出嫁后就与本家“断绝”关系了,那么,事实是否如此?女儿出嫁后还能继承遗产吗?

案情概述

王某华是某公司的退休职工,与妻子育有三个子女,王某琳系长女,与王某华系父女关系。2017410日,王某天(长子)因病前往医院治疗,同年617日,王某天书写遗书一份交给王某琳,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王某琳,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王某琳。

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圆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2017112日,王某天病逝。王某琳及父亲王某华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王某天的后事。

事后,王某琳、王某华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为此,王某琳向法院起诉状告父亲王某华,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另外,法院查明,王某华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王某琳诉称,我大弟(王某天)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王某华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王某天)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即使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对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处分权。农村习俗与法律相冲突时,当事人应当尊重法律规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时,书写遗嘱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原告,并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原告,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因而,应依法确认死者所写遗书合法有效。

总结

本案主要涉及遗嘱继承的成立条件问题。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它指的是被继承人依照规定在生前用书面或口授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在其死后如何处分,遗产由哪些人继承,各人继承多少等问题所作的嘱咐,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遗嘱进行继承。立遗嘱人叫遗嘱人,接受遗嘱继承财产的人叫遗嘱继承人。

法律规定遗嘱继承体现了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死后的继承应照其遗嘱办,无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办。        

从本案的情况看,原告女儿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且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故依法应确认遗嘱的效力。被告父亲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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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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