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劳动纠纷,综合

一方出轨导致双方离婚,另一方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14
人浏览

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闹到离婚境地的一部分案例中,有相当比例存在婚内出轨的情形。对于出轨的后果,也是当事人非常关心的问题。实践中,一方出轨导致双方离婚,另一方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说法不一,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看,法院如何判这“家务事”。

案情概述

2012年7月,陈某某和赵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生下一女陈某某。2017年陈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起诉离婚,赵某某考虑到孩子年纪还小,不想让孩子早早失去父爱,因此,努力挽回婚姻,但是陈某某坚持离婚,无奈之下,2017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

离婚后,赵某某通过他人得知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某就已经出轨与高某某有不正当关系,并且高某某怀孕的事实。

2017年12月,陈某某与高某某的孩子出生,赵某某得知后,多次找陈某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在2018年2月向法院提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向陈某某索赔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共计180000元。

对此,陈某某则认为两人已协议离婚,自己与他人结婚生子并无不当,没有损害赵某某任何权利。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同居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育子女并不能认定自己与他人有同居关系。赵某某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的事实,赵某某诉请赔偿无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互相忠实,不仅是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对婚姻不忠实,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对于原告主张物质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180000元,原告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材料证明被告对其造成的物质损害,对于该诉请不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生育一女,对原告造成一定的伤害,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某支付原告赵某某精神损害赔偿金4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赵某某其余的诉讼请求。

总结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可知,配偶婚内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其中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就本案而言,尚无证据证明陈某某在与赵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法院依然支持了赵某某部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此案例存在一定争议,作为个别情况,供大家学习参考。


以上内容由胡素卫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胡素卫律师咨询。
胡素卫律师
胡素卫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35505人好评:25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35号安华发展大厦1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