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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在工作时间去买菜而受伤,是工伤吗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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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场中,由于社会的需要,衍生出了各式各样的工作岗位。部分岗位由于工作制度安排的特殊性,导致员工的工作与为了完成工作而所需的生活需要紧密相连。例如,下面这个案例,员工在工作时间因解决必须的生活需要,因而遭受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案情概述

从201X年X月起,刘某在某公司负责施工的国际社区项目建设工地从事门卫工作。门卫室工作安排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刘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

201X年X月X日上午,刘某像往常一样到农贸市场购买菜、肉等生活用品后,步行返回其工作岗位途中被郑某驾驶的轿车撞倒,刘某当场身亡。交警部门认定交通事故由驾驶员郑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死者刘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此后,刘某的配偶钟某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作出《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其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钟某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判决结果

本案争议焦点:刘某死亡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界定“因工外出”和“工作原因”的标准,不能狭义、机械地理解,除应当从职工外出是否因工作需要以及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要结合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职工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综合予以考虑。

本案中,经庭审查明和相关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刘某工作的门卫室是两名保安一组,24小时不离人。两名保安一人值守,另一人买菜做饭,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履行门卫工作职责,是对门卫工作的合理分工。吃饭、休息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也是继续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

刘某住在工地的工棚内,每日三餐由其自行购买煮制,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购买做饭所需原材料的合理地点范围内,买菜做饭是职工为解决合理、必须的生理需求的行为,是门卫工作的合理延伸,应当认定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在此期间遭遇车祸应视同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

最后,法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撤销案涉《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相关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律师点评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表示:“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职责相关,我们可以认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同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外出期间的休息时间。

依法保护弱势的劳动者是《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因此,对于工伤认定,除伤害后果是否与工作有较为直接的因果关系外,还应综合考虑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和为完成工作所需的生活必须事项,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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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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