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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又撤诉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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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因素有很多,诉讼时效绝对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很多当事人去追十几年前的债,却被对方抗辩“已超过诉讼时效”,输掉了官司。究其原因,就是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中断诉讼时效。那么,哪些措施属于“有效措施”?起诉后又撤诉可以中断诉讼时效吗?

什么是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其公力救济(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权归于消灭的一种时效制度。

自《民法总则》开始实施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变为了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即可以正大光明地“赖账”。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义务人未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但是,如果权利人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再主张权利时,人民法院将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规定。

因此,权利人应当密切注意诉讼时效问题,以免因超过诉讼时效而遭受损失。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在法定的情形下,诉讼时效是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的,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诉讼时效的中断。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而中断。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情形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能够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情形、事项有很多,即权利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来让诉讼时效中断,使得权利被保护的期间变相“延长”。

撤诉能否中断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关于起诉后又撤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争论很大,因此该司法解释未作规定。

从民事诉讼法的法理来说,“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讼主张且被法院裁定准许后,其法律效果是消灭了因起诉而产生的一切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到起诉前的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也就自然消灭,诉讼时效不因曾发生过提起诉讼而中断。

个人认为,不论是权利人提出履行请求还是提起诉讼、仲裁,其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原理在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义务人。因此,对于撤诉是否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应当以该意思表示是否送达义务人为标准进行判断。

如果权利人撤诉时,人民法院尚未通过送达程序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送达、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如果权利人撤诉时,人民法院已通过送达程序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内容送达、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江必新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著的《审判监督指导》中,对此持类似观点。

结语

我们常说,法律规定是一回事,司法实践是另一回事,主要原因就在于法律人对同样的法律规定会产生不同的理解与运用,更别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问题了。因此,为了避免自己的权利超过诉讼时效失去保护,最好的办法就是及时行使权力,即使出于各种原因考虑撤诉,也最好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再撤诉,以减少不必要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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