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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劳动者有福了:终止劳动合同也要提前通知!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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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职场中,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强,劳动者在工作几年后跳槽的情形比比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经过试用期的劳动者在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单位,用人单位在某些情形下辞退劳动者时也应当提前通知。

但是,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是,某些地方出台的法规还要求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合同时,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就要支付代通知金,比如北京就有这样的规定。

案情概述

李某于200X年X月X日入职某超市,岗位是仓库主管,第一次劳动合同期满后续订了第二次劳动合同,期限为201X年X月X日至201X年X月X日。201X年X月X日,李刚未再去某超市处上班。

随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终止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000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超市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超市主张,其同意与李某续订劳动合同,并于201X年X月X日在公示栏通知续签劳动合同事宜,合同期满后多次表明同意续订,后李某仍未与超市续订,视为李某拒绝续订劳动合同,故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超市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

关于经济补偿金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观点,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超市称其在201X年X月X日已经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通知李某续签劳动合同,并提交公告照片,但该照片无法准确证明超市系在李某劳动合同期满前作出通知,亦无法证明已通知至李某,故法院对超市主张期满前已通知李某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张难以采信。

劳动合同期满后李某未再去超市处上班,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超市并未将续订劳动合同意思表示传达至李某,超市又无其他证据证明李某不同意续订,故超市应当支付李某经济补偿金。

关于代通知金问题。根据《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观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超市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因超市未提前30日将终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故其应当按照李某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支付30日工资的赔偿金6000元。

最后,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沃尔玛密云分店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36000元、代通知金6000元。

律师评析

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许律师:代通知金的问题见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该条规定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或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对于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部分地方性法规中就此作出了限制。比如《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七条就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因此,劳动者在遇到本案类似的情形时,在经济补偿金、工资等请求之外,还有一个代通知金可以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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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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