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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有哪些区别?

来源:胡素卫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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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合伙企业在股权投资领域的大放光彩,相关人士对合伙企业的关注也愈发密切。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也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但是,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有哪些区别呢?

主体限制不同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是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出资形式不同

普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

出资义务不同

普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权限不同

普通合伙人可以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可以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风险承担方式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竞业限制不同

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我交易限制不同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份额出质限制不同

1.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否则,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财产转让限制不同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有限合伙人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入伙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责任不同

普通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时,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退伙原因不同

普通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后,当然退伙;有限合伙人丧失偿债能力,并不当然退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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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素卫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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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胡素卫
  • 执业律所:广东国晖(北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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