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育红律师

冯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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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冯律师疫情期间合同纠纷、劳动用工纠纷法律指引(二)

来源:冯育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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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的假期尤其多。五一长假期间,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表示:新冠疫情反弹甚至扩散的风险依然存在,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

  最近几个月来,大部分的企业在咬牙坚持,身经百战的企业家和创业者们对今年的经济形势亦充满忧虑。总部位于日内瓦的国际劳工组织最新评估报告指出,新冠疫情已使全球16亿人生计面临巨大威胁,超过4.36亿家企业面临生产经营风险。

  信途律师在2月份以来也经历了与往年不同的变化:资本市场、投融资、并购类项目暂缓了,但各类经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借贷纠纷、劳资纠纷以及因经济问题引发的家庭纠纷却异常增多。

  几乎每天都有公司的老板、HR或员工咨询我们各类劳资纠纷,我们都告知双方,世事艰难、互相理解,企业要在最大能力范围内,履行法律义务、尽到社会责任;员工也要体谅公司的难处,公司垮了,员工可能真的今年就失业了。我们结合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这类纠纷,做一法律指引。

        用人单位因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的纠纷处理原则



  1.问:因疫情防控接受医治、隔离、观察或者滞留,不能正常到岗参加劳动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不得依据上述情况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2. 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或者未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应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延迟发放工资未超过30天,或者未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3.  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而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答: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以与劳动者协商,釆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

  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  问:因避免疫情传染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职工支付工资?

  答: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职工支付合理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


  5.问: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工资待遇等如何处理?

  答:(1)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协商新的工资标准;

  协商未成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3)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未按上述标准支付生活费,超过合理期限或者约定期限,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生活费及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停工停产的企业,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协调不成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也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1.《全国法院服务保障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典型案例(第三批)》,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3.《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2月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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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育红
  • 执业律所: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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