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育红律师

冯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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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公司债务系列//对赌协议

来源:冯育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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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赌协议-创业者折戟的罪魁祸首?

  “最惨创业者”的热度还没退去 “周星驰也没能躲过对赌失败,价值10亿元的超级豪宅已被抵押”又在朋友圈刷屏了,那么,今天就给大家侃侃这个对赌协议。

  “最惨创业者”事件经过

  01什么是对赌?

  投资方和企业基于对企业未来前景的不确定性,为各自利益而设立的一种契约即“估值调整机制”,最初被翻译为“对赌协议”,因其比较符合中国文化形象,便一直沿用至今,是企业创业初期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

  用一个简单的例子解释对赌协议:风投公司A出资1亿投资具有发展前景的公司B,占股20%,条件是B公司3年内业绩达到5亿,如果3年后B公司业绩未达5亿,那么1亿出资占股变为80%,当然实际操作远比这复杂。

  02为什么要对赌

  投资方:赚钱的同时保护投资的钱不被打水漂,还能给目标公司加个“紧箍咒”。

  融资方:能够较为简便地获得大额资金,以达到低成本融资和快速扩张的目的。

  03常见的对赌类型

  股权对赌型:未完成对议约定的业绩目标,投资人无偿或以象征性的价格取得实控人的股权。

  现金补偿型: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实控人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股权回购型:未完成协议约定的业绩目标,实控人支付投资款及固定回报价格回购公司股权。

  另外还有股权稀释型、股权激励型等。

  04当前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

  目前的司法判例主要支持与公司对赌无效、与实控人及股东对赌有效。包括最高院就“甘肃世恒案”作出的再审判决([2012]民提字第11号);江苏高院就“刘来宝与阮荣林股权转让纠纷上诉案”做出的终审判决([2014]苏商终字第255号)等。

  2019年《九民纪要》规定投资方请求目标公司回购股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司法》第35条关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或者第142条关于股份回购的强制性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目标公司未完成减资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这里强调了股权回购的前置条件“减资程序”,而减资程序则涉及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所以后续股权投资协议签订的同时需考虑在公司减资时可能产生的障碍。

  案件回归

  由于没有完全详细的证据材料,无法还原案件的全部事实。我们认为,郭建签署对赌协议时,合理的预期是他仍然在经营管理公司,而一二审判决更多的从合同的相对性、债务转移的角度解读上述协议而忽略协议所包含的商事特性,让已经完全出局的郭建为后续的投资人买单,有违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律师建议

  在创业过程中,法律防范需贯穿于企业的运行中,创业者必须具备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对赌有风险,签字需谨慎”,涉及企业个人的重大利益事项建议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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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育红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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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冯育红
  • 执业律所:广东信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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