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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代理金融借款纠纷答辩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12 浏览量:0

答辩状

答辩人兼反诉人(以下简称答辩人):  张**,男,汉族,19**年2月9日出生,

住所地:**市**镇**路*号*

被答辩人兼被反诉人(以下简称被答辩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市**镇**路*号

答辩请求:

一、请贵委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

二、裁决被答辩人及时办理保证金解冻手续,将50万保证金返还答辩人;

三、由被答辩人承担驳回仲裁请求部分的仲裁费用和财产保全费用;

事实和理由: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申请(20**)*字第*号金融借款合同仲裁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一、被答辩人的《仲裁申请书》之仲裁请求、事实与理由部分严重错误,应当予以驳回。

1、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说明(六)《**市** 制品有限公司500万元贷款的欠息清单》与《****市** 制品有限公司500万元贷款的还款情况表》均是其内部制作而成,不能代表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之间的真实借款情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2、截止到20**年3月26日,被答辩人网站仍显示**市** 制品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余额为4500000元,被答辩人仲裁请求显然与事实不符,不应当得到支持。

二、被答辩人请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其对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1、被答辩人对被申请人 王**及答辩人系按股权比例偿还贷款是明知且默许的。自本案贷款合同签订后,答辩人不管是作为借款人**市** 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身份还是借款合同的保证人身份均诚信履行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答辩人不仅及时将其应当承担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用于偿还借款外,还多次替被申请人 王**还款也是明知的,被答辩人无权向答辩人主张权利。

2、被申请人 王**不但未按约定将**公司收益用于支付银行贷款,还恶意阻止**公司的收益转入**公司账户,甚至私刻**公司印章将**公司所有钱款转入其个人账户,导致**公司不能及时还款。对前述不当行为答辩人数次向被申请人 王**发出提醒和忠告,但被申请人 王**依然我行我素,最终引发本案仲裁,该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 王**承担,与答辩人无关。

三、答辩人个人向被答辩人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应当返还答辩人,被答辩人罚息利率主张及复息要求于法无据,均应当予以驳回。

1答辩人向被答辩人支付的50万元保证金系用于保障办理股权抵押而交付,该50万元保证金系答辩人个人所有,与他人无关。在股权保证金缴纳前,被答辩人承诺答辩人配偶签署同意股权质押书后两天左右就可以解冻保证金。保证金缴纳后,当答辩人要给配偶买国际往返机票专程办理解冻手续时,被答辩人改口无法保证解押手续要办理多久,致使答辩人无法安排行程(因答辩人配偶居住在国外,要照顾三个小孩起居生活,其中两个读小学,另一名是婴儿),这些情况在交保证金前就已沟通,被答辩人是知情的。该款项至今仍无息被被答辩人扣留,没有返还答辩人。正因为该款项被被答辩人擅自掌控,致使答辩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案贷款。被答辩人主张的复利和罚息均具有惩罚性,属违约金范畴,同时主张更属于双重处罚。本案中,**公司和答辩人自始没有违约,反倒是被答辩人有意阻止答辩人偿还贷款,被答辩人无权向**公司和答辩人主张逾期还款利息,更无权主张罚息、复息。

2、此次借款合同虽然是2018年所签,但过去多年来,在借款快满一年时,银行会重新评估同意后,办理还旧借新手续。本次借款是借新还旧,借新与还旧日期均是2019年10月14日(附银行流水清单)。此日期倒推至2019年7月19日(借款满一年的还旧借新日期,当时的欠款额是570万元)。因**公司实际上系由答辩人承包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之间已做清算,并约定银行贷款由股东按股权比例共同承担。当时, 王**不配合办理还款手续,导致逾期。为此,被答辩人还通知答辩人和 王**到**银行进行调解。此后, 王**还专程到**银行表态会积极配合履行还款义务,于是被答辩人提出了新的贷款方案,即须先还70万元,然后借新还旧500万元,新的方案改为每三个月还50万元,第一次还款日期为20**年1月10日,需还款50万元,按股份比例 王**应出资42万元另加相应利息。贷款到期时, 王**又提出资金困难,为此,被答辩人再次进行调解,晓之以理,示明股东之间有什么纠纷不该银行管,但双方都有义务应按股份比例承担还款义务。无奈答辩人用承包经营的**公司为 王**向第三人借款40万元作担保,用于 王**还银行部分贷款,同时帮助他垫付两万元和相应利息才支付了当期款项,发放500万元新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因此,被答辩人对**公司此次新贷款,由**公司股东按股份比例偿还是明知且默许的,同时也十分清楚该50万元股权质押配偶签字保证金系答辩人的权益款项,不能与被申请人 王**的款项混同。假如被答辩人未扣押该保证金,此款用于答辩人偿还20**年1月10日应还的20万元及利息是绰绰有余的(1月10日应还50万元,其中答辩人按40%股份比例应还20万元)。因此,本案与通常的逾期还款案件不同,答辩人实际上忠实且超额履行了股东还款义务,并承担了答辩人临时提出要求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但被答辩人却未按约定配合返还保证金,该款项仍被被答辩人无息使用,有违诚信。

综上,本着公平、诚信原则,请仲裁委支持答辩人的请求,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同时裁决被答辩人及时办理保证金解冻手续,将50万保证金返还答辩人,以使答辩人能够正常履行还款付息义务。

此致

**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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