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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素娜律师办理*建筑公司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答辩状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0-04-02 浏览量:0

 

明素娜律师办理*建筑公司诉*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答辩状

答辩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周**

被答辩人:*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省*市*区*街道*,

法定代表人:梁**

*省*市*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5民初5989号*市*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答辩如下:

  1. 案涉工程项目最终受益人是*市*区桂城街道平东经济联合社(下称“**联合社”)与**市恒达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商贸公司”),该两单位应对拖欠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与答辩人无关。

    2017年**经人介绍**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老板周**认识其开办的广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符合工程资质要求无法办理竣工验收手续,请求挂靠答辩人施工**商贸公司作为项目投资人**商厦土建工程项目2017年3月27日,**答辩人签订《中标工程项目责任管理协议》即挂靠协议。 协议约定(1)乙方(即**)不得以甲方(即**实业有限公司)名义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协议书,或承诺书等文件;(2)收取的所有工程款项必须全部转入**实业有限公司开设的账户内;(3)乙方不准私刻“**实业有限公司”名义或相关的印章。协议签订次日,**便答辩人名义与**联合社**商贸公司补签工程名称为**商厦的《*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依据该合同发包方为**联合社,出资方为**商贸公司。**联合社、**商贸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最终受益人,应当承担对欠付工程款承担连带偿付责任的义务,与答辩人无关。

  2. 案涉《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系易**私刻答辩人印章所签订,属易**个人行为,答辩人对此毫不知情,并非该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该合同项下的义务。

    **为一己私欲,无视《中标工程项目责任管理协议》约定,与易*联手私刻答辩人印章,并对外签订合同。涉案的《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预拌砂浆购销合同》均是易**使用答辩人假印章签订而来,答辩人对该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均不知情。答辩人发现易**、易*私刻印章后,即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并作出书面声明。易**于2019年4月17日出具《声明书》予以证实其承认私刻答辩人印章的事实,声明**公司对其违法行为完全不知情,其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由此引发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易**个人承担。易**的行为完全违背了与答辩人所签订的《中标工程项目责任管理协议》约定。**私刻答辩人印章后,全程负责涉案合同的磋商,并作为签约代表在涉案合同上签名、纳指印。涉案交易的相关结算、货物签收等,也均由其自行聘请的工作人员办理,该工作人员与答辩人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显然,涉案合同的相对方为易**而非答辩人。答辩人作为出借资质方,无需对易**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责任。贵院审结的另一起(2018)粤0605民初1717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证实,早在2017年8月易**就利用伪造的“**实业有限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从本案合同形成时间和易**本人的声明不难看出案涉印章也系易**伪造而来。案涉合同未经**公司同意或授权,只能代表易**本人的行为,不能代表**公司的意思表示。

    综上,无论从易**与答辩人签订挂靠合同的约定还是从其涉及犯罪的事实,案涉纠纷均与答辩人无关,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3. 案涉《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预拌砂浆购销合同》与《**商厦结算表》、《付款承诺书》自相矛盾,易**涉嫌与被答辩人恶意串通谋取非法利益,被答辩人显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两份合同均约定月结的付款方式,且有收货及验收方法,被答辩人在易**不支付款项时没有采取合理的手段防止自己的权益受损,而是继续履行且怠于主张权利,有违常理。

    被答辩人出示的《**商厦结算表》与《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约定的施工内容与单价不一致,《付款承诺书》与《**商厦结算表》价格亦不一致,反倒是易**主动承诺支付高于结算表价格的价款与常理不符。在易**已经实际履行付款义务且答辩人对是否供货及供货情况均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形成《**商厦结算表》及《付款承诺书》,实难排除易**与被答辩人串通实施侵犯答辩人利益的嫌疑。

    四、易**已经实际履行了付款义务,被答辩人起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据2018年8月10日《**商厦支付**商厦材料款及工人工资费用申请审批表》显示“内墙批荡及砂浆费用30万”,而且分别于2018年8月27日和2018年9月7日分两次向被答辩人公司的项目对接人罗凎庭支付了30万元,充分说明该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完毕,不存在欠款,应当驳回被答辩人的诉求!

    五、本案应当适用“先刑后民”处理,以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私刻“**实业有限公司”印章,并利用私刻的印章与被答辩人等多个自然人和法人签订合同,该事实已由易**本人予以承认,也由东莞市公安局予以确认。由于易**存在实施犯罪的嫌疑,且是否有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尚无定论,如果未经司法机关依法查证清楚便草草了结本案,势必造成很大的诉讼隐患,更无法体现司法公正。建议根据民事诉法意见等相关司法解释适用“先刑后民”处理,以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

    六、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系由易**私刻印章而来,答辩人毫不知情;《商品砂浆及机械抹灰购销合同》中并未就律师费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被答辩人提供的律师费文本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否聘请律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但聘请律师及缴纳律师费并非必然性支出。综上,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律师费用毫无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起诉答辩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当得到支持,望贵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还答辩人一个公道!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

    2019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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